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管用有效原则,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政策精神和资金监管要求基础上,结合省对县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资金绩效考核标准,县财政局牵头制定了本级统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调整支出结构、规范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以更好指导、服务和规范各部门各乡镇实际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该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包括总则、统筹整合范围和使用重点、统筹整合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共五章二十三条内容。
1.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的概念、统筹原则等。第四条中,对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2.第二章统筹整合范围和使用重点。明确了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范围、统筹资金使用范围、统筹资金支持重点、负面清单等。第八条负面清单部分,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基础上,保留原精准扶贫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中“五个不得”,增加 “(六)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
3.第三章统筹整合程序。主要是结合县级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明确了统筹整合程序、统筹整合资金拨付使用程序。
4.第四章项目管理。对项目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结合省政府政策新增了村级微小型项目管理内容。
5.第五章资金管理。结合实际明确和细化了资金项目库、执行县级报账制、公示公开、双台账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内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和资金直达机制等改革新要求,取消原来扶贫资金管理中单位专项资金入专户后统一支出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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