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b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6



远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201754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等精神,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是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目标,纳入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坚持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应整尽整、应统尽统,集中资金资源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级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镇(乡)协同、各负其责的领导和推进机制,在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乡振办):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组织、协调、督办等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方案编制和执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展统筹工作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涉农项目论证、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可统筹资金数据,参与统筹方案制定。制定完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建立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做好资金公开公示、重点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本部门负责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和绩效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履行主管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将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内容,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章  统筹整合范围和使用重点

第五条 县级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性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16。包括: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省级财政资金8。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改革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改革试点试验资金除外)、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偿除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

(三)市级、县级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重点:重点保障产业发展资金需求,优先用于产业项目,支持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实现稳定增收。整合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并逐年增加。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负面清单:

(一)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四)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

(五)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偿还债务。

(六)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

(七)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

第三章  统筹整合程序

第九条 统筹整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以及本级财政预算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可统筹整合资金来源。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任务,结合项目库建设情况申报本年度拟实施项目和资金需求。

(三)县乡振办汇总、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可统筹整合资金规模,按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原则拟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草案,报县政府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按照统筹整合方案,做好统筹整合资金筹措、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使用。

(五)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于每年831日前按程序调整后报县政府行文批准。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拨付使用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我县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将拟安排的批次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乡振办备案

(二)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将涉农资金预算指标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资金指标可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需由乡镇(含村级)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批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需要,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拨付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等依规使用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统筹整合后的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相关要求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项目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共同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做好项目储备。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

第十七条 执行县级报账制。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报账责任主体,负责严格依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等,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申请人提供的资金申请、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其中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资金采取预算指标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直拨各乡镇村级统管账户。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到乡镇的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公示公开。加强项目资金公示公开,提高涉农统筹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项目乡镇、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双台账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负责收集项目所涉及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审核意见、招标投标文件、项目验收清单、工程结算发票、投资评审和审计结论等资料,整理存档备查。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台账,准确反映资金来源、指标文号、列支科目、拨款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等。

第二十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乡村振兴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乡振办组织乡村振兴、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按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止,由县财政局、县乡振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远安县统筹整合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远扶组办〔201882号)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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