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3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和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共享评标专家资源,通过异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共同完成评标专家在线评标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进入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施工项目标段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各县(市)及夷陵区施工项目标段合同估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

  上述项目同时包含施工、货物、服务内容的,项目性质按项目估算金额占比最多内容确定,以项目总估算确定项目金额,不得以施工、货物、服务中某一单项金额确定评标方式。

  (二)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三)招标人自愿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负责统一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置远程异地评标的电子评标室和评标机位等,并纳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所属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应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评标现场,维持评标秩序等相关服务工作,并做好本地专家评审期间的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客场,项目受理地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受理地以外的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客场。主、客场均应当设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

  第八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主场交易中心,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按照《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确定的客场范围,随机产生客场及客场机位数。

  第九条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资源不能满足市本级项目要求的,可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其组织、管理、实施方式参照省内远程异地项目执行。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时间发生变更时,主场交易中心应及时通知客场交易中心;客场交易中心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场地使用的,应及时通知主场交易中心,以便调整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于评标3个工作日前向主场交易中心提交远程异地评标客场需求,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主场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确定客场,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与省外交易中心的协作约定确定客场。

  第十二条  客场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客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评标专家至远程异地评标室,并负责评审过程中主、客场沟通协调、技术协助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主场、客场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需要进行讨论时,评标专家可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沟通。当评标专家对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主场中心负责将主、客场评审的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主、客场交易平台的发放标准,分别核算,统一支付。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受理并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主、客场的评标活动均应接受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在线监督,客场交易中心应予配合,客场行政监管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有协助项目现场监管的义务。在线监督主要包括评审电脑桌面监控、视频会议、环境监控。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因异议或投诉需要进行复核的,由招标人向主场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主场交易中心应予提供复核协助;需要进行复评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主场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远程异地重评。复评时,监管人员必须到场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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