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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栏目: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9
一、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2日,我市执法人员对“XX宠物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兽药“促红细胞生长素”、标称由“香港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犬细小病毒单抗克隆抗体”、&ldquo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日,我市执法人员对“XX宠物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兽药“促红细胞生长素”、标称由“香港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犬细小病毒单抗克隆抗体”、“全能营养注射液”、“ 猫白细胞干扰素”、“辽宁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静脉犬瘟热单克隆抗体”5种兽药(生物制品)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批准文号;标称由“重庆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标称由“白城市XX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破伤风抗毒素”、标称由“吉林省XX动物保健药厂”生产的“破伤风抗毒素”这3种兽药产品使用期限已过有效期。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我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后查明,该诊所以营利为目的,在动物诊疗过程中,违法使用上述兽药产品,剩余31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尚未使用。

  我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该诊所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

  1.案源方面。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重点是查看其药房、贮藏生物制品的冰箱内情况;查看动物诊疗机构的病历及处方笺记录情况,是否使用假、劣兽药产品。本案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诊所的冰箱及处方笺记录,发现了该违法行为。

  2.案件定性。本案认为当事人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了假、劣兽药,定性是否属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规定,该诊所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3.行政处罚。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违法行为不存在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金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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