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02
宜府办发〔202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制农村(指城市规划区、城镇或集镇规划区以外的

宜府办发〔202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有效遏制农村(指城市规划区、城镇或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地区)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权威。

  (一)县级政府职责。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违法建设查处负总责。要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对农村土地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及复耕复绿。要严格财政资金监管,严禁财政性资金投向违法建设。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统筹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监管的经费和力量。

  (二)乡级政府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负责调查核实并制止辖区内农村土地违法建设;对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对经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农村土地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及复耕复绿。组织村(居)委会建立监督网络,对村(居)委会不履行土地违法建设巡查报告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追责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农村土地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上防止产生土地违法建设问题。依法对农村土地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将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关佐证材料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防控和查处,并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罚没物(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及时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建设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土地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制止和查处道路和河道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发改、经信、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不得进行施工许可及不动产登记。

  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予以约束。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执法监督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构建以社区、村(居)为基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充分应用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通过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等方式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可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有奖举报等方式,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要根据部门职责及时移交有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委会要依法管理和保护土地,加强对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监管,防止“农地非农化”。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为本村(居)土地执法监管网格员,要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土地违法线索后应于当日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部门。

  (二)建立健全制止查处机制。

  村(居)委会在发现土地违法建设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要及时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土地违法建设线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止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巡查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巡查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提出执法监察意见并依法予以查处,将执法监察意见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移送执行机制。

  有关部门发现农村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制止和查处。

  对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影响重大的农村土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可以提请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需强制拆除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拆除的农村土地违法建设,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裁定,拟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必要时由县级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没收建(构)筑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罚没物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区域性、涉面广的农村土地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集中行动,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将土地执法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范围。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成绩突出,土地管理利用秩序良好的地区,在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增减挂钩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土地违法建设严重的地区,停止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土地违法建设问题突出或者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的地区,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五)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

  市、县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协调调度工作机制,每月对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会商调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落地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一)县、乡两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建设问题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土地违法建设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土地违法建设问题被省级以上单位挂牌督办或约谈问责的。

  (二)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巡查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或违法状态难以消除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为土地违法建设主体办理相关审批、登记、许可手续,提供水、电、气服务的;因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村(居)委会不履行对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报告和协查职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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