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08
宜府办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城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城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则(试

宜府办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城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城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为探索推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带方案出让)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带方案出让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程序通过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竞得人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相关要求施工建设。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以及夷陵区平湖半岛片区、发展大道沿线片区、东城试验区管辖范围、宜昌火车北站规划片区(龙泉组团)。

第二章 方案设计与审批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供地计划提出带方案出让项目建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项目地块开发需求下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第六条 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结合市场实际测算带方案出让项目所需方案遴选、编制、评审等相关费用,制定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发布设计单位征集公告,明确资质要求、技术深度要求、项目预算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程序选择10家设计单位,建立方案编制单位信息库。信息库建立后,通过摇号遴选方式,每个项目确定2家设计单位为方案编制单位,按照项目开发时序组织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2家设计单位编制提交的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方案进行集中审查并形成正式审查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确定最终设计方案。

  第九条 最终方案确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同时呈报市住建、电力、人防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查。

  第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以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优化和深化,提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优化深化后的设计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启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直接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方案变更

  第十三条 在保证原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建筑风格与色彩、建筑层高和建筑高度以及重要控制指标(容积率、公共设施布局等)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允许对出让土地附带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优化。由土地竞得人另行委托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对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最终方案确定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最终方案设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征集公告中明确的方案设计费用标准予以结算,最终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参与设计的其他设计单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项目方案编制费用10%的标准予以适度补偿。本工作规则涉及的方案编制费、设计单位补偿费、专家评审费以及方案咨询论证费等统一列入方案编制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五章 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带设计方案出让项目的监管,发现土地受让人未按设计方案实施的应及时处置。项目竣工后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不予通过,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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