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8
宜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矿业转型

宜府办发〔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生态优先、标准引领、问题导向、统筹推进、创新驱动”为原则,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探、采、选、加工、存储、运输、回收全过程,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建、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发展新格局。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实现绿色矿山建设“一年有突破、两年见改观、三年出成效”,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市正常生产的矿山符合宜昌市绿色矿山标准的比例分别达到30%、60%、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矿山现状摸底调查清理。相关县市区制定辖区保留矿山清单。保留矿山中:对于资源接近枯竭、2023年底前关闭的矿山可不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但要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闭矿时将生态治理修复到位;对于现状为停产、2023年以后复工投产的矿山,按新建矿山要求建设绿色矿山;对于其余所有基建、生产矿山,均需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对于明确不予保留的矿山,要分类处置,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基础上,限期关闭注销;对于保留的矿山,要指导企业梳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各类手续办理情况,督促企业完善相应手续,依法依规办矿。(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

  (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县市区根据绿色矿山建设基础条件和年度目标,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名单。(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7月20日前)

  (三)编制“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规划,严格准入标准,控制重点矿种开采总量,形成空间管控合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10月底)

  (四)分级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县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对照宜昌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标准,大中型矿山对照自然资源部颁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体系指标),保障资金、人力、科技投入,整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项目、资金,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按照编制大纲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突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企业文化与矿地和谐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内容和工程进度。(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2021年9月底前)

  (五)分年度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矿山企业积极推进、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通过检查。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绿色矿山管理台账,每半年开展一次绿色矿山建设跟踪指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新建矿山准入管理,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严格落实“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要求,对新建矿山正常运营1年内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追究相关合同违约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半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一次拟建绿色矿山随机抽查,掌握工作动态,及早发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时间: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六)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夷陵区、兴山县作为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2023年底所有应建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责任单位:夷陵区、兴山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间:2023年底)

  (七)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工程。加大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力度,明确修复任务,创新生态修复模式,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实现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2021—2023年完成67个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到2023年底,全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209.49公顷。(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间:2023年底)

  (八)探索建立绿色矿山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用地、用矿、用林、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开采配额,优先安排探矿权转采矿权;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列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灵活土地出让方式,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叠加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形成建设用地指标;允许矿山企业将计提的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用于绿色矿山建设;积极争取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林业等方面的资金、项目向绿色矿山倾斜。对符合政策性关闭条件,主动申请退出并由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矿山,退还矿区范围内剩余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对剩余储量开采年限超过3年的生产矿山,凡不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限制办理采矿权延续、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调整等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23年底仍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九)建立绿色矿山管理长效机制。由矿山企业提出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对照宜昌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标准开展联合检查。将检查合格的矿山纳入宜昌市级绿色矿山储备库,每年按照全国绿色矿山遴选相关要求组织第三方评估和实地核查,确保入库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并从中择优推荐大中型矿山参选全国绿色矿山;对检查不合格的矿山,限期整改。将绿色矿山监管与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对入库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抽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从库中除名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建立绿色矿山诚信体系,实现绿色矿山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十)建立矿山生态修复长效机制。实行诚信管理,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督促关闭矿山限期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指导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要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统领下制定修复计划,逐步完成治理恢复工作。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

  (十一)开展专项评价。聘请专业机构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和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效果进行中期(2022年)、末期(2023年)评价,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达标,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改革转型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保质保量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二)加强责任落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按照总体要求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全力推动辖区绿色矿山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矿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自觉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加强评估管理。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评估机构在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和第三方评估工作中应实行回避制度,同一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对存在收受矿山企业财物、泄露矿山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予以通报曝光,且不采信其评估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挖掘、推广先进典型,为绿色矿山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服务绿色矿山建设。

  (五)加强评价督办。从2021年起,把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县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不纳入考核)。严格标准,强化措施,强力督办,确保按计划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附件:宜昌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宜昌市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表

指  标 序号 评分内容 基本
分值
评分参
考依据
合  计 —— ———— 100分 ——
依法办矿 1 证照齐全有效:《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林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查阅台帐
资料
  2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3 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若影响行洪安全,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方案。    
  4 改、扩建工程应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 具备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限定的资质、条件和指标(如能耗指标等)。    
  6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依法经营,未纳入异常名录。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流域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但整改到位。    
  7 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无因环境问题、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8 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约定履行义务。    
资源利用
(23分)
 
 
 
 
 
 
9 一般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达到95%及以上;
饰面石材类矿山荒料率达到30%及以上;
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达到78%及以上,重晶石达到85%及以上;
综合评价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技术和工艺确保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
8分 看现场,
酌情评分
  10 建立储量消耗台帐,按规定完成储量年度报告和“三率”指标考核。 5分  
  11 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 3分  
  12 生产废水应经多级沉淀等环保处理,实现循环使用和零排放,废水处置达标率100%。矿业活动所产生的废气、粉尘、噪音得到有效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标准。 6分  
  13 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规定指标。 1分  
开采方式
(15分)
14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最小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分 查资料,
看现场,
酌情评分
  15 矿山开采使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设备等作业方式。 3分  
  16 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地占用和水土流失,矿区裸露面积小于50%。 3分  
  17 实施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矿山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以及由矿业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的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5分  
企业管理
(15分)
18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分 查资料,
看现场,
酌情评分
  19 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2分  
  20 矿区容貌整洁,秩序井然,做到洁化、绿化、美化。各功能区标牌、标示规范。 4分  
  21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 2分  
  22 矿区可绿化区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分  
环境保护
(20分)
23 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抑尘措施。 4分 看现场,
酌情评分
  24 有噪声隔音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影响。 2分  
  25 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废渣堆、矿石堆场等选址合理,设计、管理规范。露天矿山建设标准化厂房、封闭生产,采取喷淋、捕尘、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理粉尘。 3分  
  26 开采区、加工区环境整洁、优美。 3分  
  27 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对矿区复垦质量、地灾隐患、废水废气粉尘噪音、地表地下安全生产等开展动态监测,并达到相应监测规范要求。 3分  
  28 矿区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道路保持干净、整洁。 3分  
  29 建有公共厕所。建有轮胎冲洗设施并使用正常。 2分  
水土保持
(20分)
30 开采区泥土剥离规范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5分 看现场,
酌情评分
  31 开采、加工区域建有截水沟和集水、处理池。 5分  
  32 固废堆场四周建有挡土墙,同时建有截水沟和集水、处理池。 5分  
  33 裸露闲置地表恢复表土层按要求植树种草。路旁及道路边坡植树种草,且成活率不低于80%。 5分  
企业形象
(7分)
34 企业形象好,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分 看现场,走访,
酌情评分
  35 有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2分  
  36 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农户关系和谐。 2分  
  37 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维护职工权益,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 1分  
科技创新        

  依据绿色矿山创建企业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对照评估表进行实地考核。

  其中相关部门考核事项:1-8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实行“一票否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考核9、10、14、17、18-22、27、34-37项;

  生态环境部门考核12、12、13、18-22、23-29、34-37项;

  应急管理部门考核14、15、18-22、25、27、34-37项;

  水利与湖泊部门考核16、18-22、30-32、34-37项;

  林业与园林部门考核16、18-22、33、34-37项。

  涉及多部门考核的,取平均分。总得分大于等于85分且各评估内容得分率达85%以上为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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