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7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强调“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让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强调“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让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宜昌实际的《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二)制定条例是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在全省保持领跑优势,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惠及全民,但在城市精细化治理、城市发展共建共享、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化风成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随意变道、乱贴“小广告”、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不文明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些问题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

  (三)制定条例是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法制保障。宜昌民风淳朴、公民文明素质普遍较高,是全省首个全国文明城市。2011年至今,宜昌市已连续4次戴上“全国文明城市”桂冠。文明,已经刻入了宜昌的城市品格,积淀为宜昌宝贵的无形资产和重要的发展环境。城市发展永无止境,文明城市创建是没有终点的全民接力,宜昌市要向精神文明建设更高层次迈进,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群创建。制定条例将有效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发力,着力打造法制强力保障、具有宜昌印记的文明城市升级版。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内容。

  (一)关于总则。条例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条例适用范围、文明行为定义(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第三条)。明确了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厘清了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公众应当发挥的作用(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要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二)关于文明行为规范。条例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对文明行为规范的分类标准,借鉴北京市等外地成熟立法经验,并在全市开展文明行为规范问卷调查和征求意见。第二章分别从鼓励和支持类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遵守类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提倡类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等三个方面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分类,主要内容包含了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公共卫生文明、生态环境文明、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医疗秩序文明、经商文明、社区文明、乡风文明等方面行为规范。同时,将在问卷调查和征求意见中市民选取比例较高的文明出行、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绿色生活、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规范吸纳进条例中(第七条),具有宜昌特色的文明劝导、长江大保护、生态公民等内容也一并吸纳(第七条、第十条)。

  (三)关于不文明行为治理。条例明确对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生态环境、旅游文明、网络文明、交通安全秩序、社区文明方面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重点治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同时,选取问卷调查和征求意见中市民选取比例最高、最需要治理的问题如随地吐痰、乱贴乱画、高空抛物、噪声扰民、不文明养犬等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坚持重点治理的原则,回应市民群众的呼声。

  (四)关于促进与保障。条例要求建立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记录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公民文明行为记录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宜昌楷模、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等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对青少年的文明行为引导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文明行为促进责任(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大众传播媒介和网络运营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宣传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社区工作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文明行为的管理责任(第四十条)。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办法(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要求建立不文明行为告知制度,明确了在三种情形下,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第四十三条)。条例对涉及随地吐痰、随处便溺、公共场所吸烟、乱写乱画、不文明养犬、堆放杂物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与宜昌市不文明行为突出问题相一致。条例要求建立社会服务实施办法,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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