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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26 加入收藏
为确保《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2〕58号)落地实施,我局起草了《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线上征集及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297239704@qq.com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402房间       邮编:430073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反馈意见”字样。因《规程(征求意见稿》仅涉及省本级职工医保经办,且前期已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10家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意见,为加速文件出台进程,群众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进行适当压缩(为期15天),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26日  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工作,规范经办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根据《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2〕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鄂省本级企业和单位参保人员中的晚期肿瘤患者,从医疗机构转入医养机构,自愿选择姑息治疗的,其经办管理办法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定点医养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指导医疗机构肿瘤专家开展晚期肿瘤患者认定,组织开展费用审核、结算、拨付以及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第二章  评估与认定第四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从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选聘肿瘤专科医学专家,建立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五条  评估专家负责对晚期肿瘤患者是否达到姑息治疗条件的认定工作,参与姑息治疗标准、流程、服务内容的制定等。第六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对专家库内的肿瘤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肿瘤医学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第三章  姑息治疗待遇申报第七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姑息治疗待遇:(一)患者确诊为恶性肿瘤。能够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二)经评估专家判定,患者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三)患者(家属/监护人)有明确意愿不再接受以疾病治愈为导向的治疗措施。第八条  申请程序及申报资料。参保人可线上或线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姑息治疗待遇。按需要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病理报告、最后一次出院小结原件或有医疗机构盖章的复印件;(三)患者(家属/监护人)填写《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检查后,报送省医保服务中心。第九条  审定。省医保服务中心受理后,将患者资料送评估专家,经专家审定,明确患者是否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第四章  姑息治疗服务内容第十条  症状控制。开展支持治疗技术,包括镇痛、镇静、抗惊厥、止吐、通便、利尿等服务项目,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厌食/恶病质、恶心和呕吐、咯血、呕血、便血、腹胀和便秘、水肿、睡眠障碍、谵妄等症状。第十一条  医疗照护。开展医疗康复护理,包括口腔护理、静脉导管维护、留置导尿管护理、排便异常护理、卧位护理、体位转换等照护措施。第十二条  临终关怀。做好医患沟通,帮助患者和家属应对情绪反应。对患者(家属/监护人)要求撤除或维持生命支持系统的建议给予帮助,引导患者安详、舒适度过生命的终末期。第五章  支付标准第十三条  晚期肿瘤患者在医养机构实施姑息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医保按床日支付医疗费用,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包括基本医保、大病医保、补充医保)。姑息治疗医保支付费用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当年基本医保和大额医保均已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不再支付。鼓励企业将姑息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保支付范围。第十四条  支付标准的确定。首次测算可依据统筹地区近3年肿瘤患者医保统筹基金实际人均日支付的医疗费用,测算出实施姑息治疗后的人均日医疗费用,等额换算成生存日日均医保支付标准。当年已确定了支付标准的,次年也可按前3年医保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直接换算,最高日均支付标准不超过肿瘤患者常规治疗日均费用的60%。日均支付标准每年应重新测算,次年新的支付标准应在上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执行。具体测算由省医保服务中心组织执行。第六章  结算与清算第十五条  医保部门对医养机构每月先按年日均生存日费用支付标准结算,患者死亡后再按生存日各阶段的日均支付标准进行清算。第十六条  结算。接受姑息治疗期间,医保按271元/人/日标准进行结算。累计接受姑息治疗超过180天后,按90元/人/日标准进行结算。第十七条  清算。按参保人生存日期阶段清算。即生存日1-15天为418元/人/日,第16-30天为339元/人/日,第31-60天为237元/人/日,第61-90天为221元/人/日,第91-180天为143元/人/日,在医养机构生存日超过180天后,按90元/人/日进行清算。第十八条  患者要求中止姑息治疗的,由患者(家属/监护人)按要求向医养机构报备,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医养机构及时报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为患者重新开通医保待遇。再次姑息治疗的,申请人需向患者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报省医保局服务中心备案后,可继续按姑息治疗支付标准执行。姑息治疗时间不重新计算,前次姑息治疗时间与后续姑息治疗时间累计计算。第七章  定点管理第十九条  姑息治疗医保付费实行协议管理。省医保服务中心与医养机构签订姑息治疗试点服务协议,约定开展姑息治疗服务工作的具体事宜,医养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管理。第二十条  医养机构向省医保服务中心提出姑息治疗医保定点申报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须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申报单位须为卫健部门批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机构,或由湖北省或武汉市卫健部门批准的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同时具备医疗和养老服务能力。3.申报单位需满足《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等文件的基本要求。4.申报单位需具备符合条件的信息化系统,并与医保部门信息联通,可为参保患者提供联网结算,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等。第八章  稽核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养机构实施姑息治疗的待遇稽核。通过日常监管、资料抽审、专项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重点查处欺诈骗保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按协议进行处理。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医保局核查中心协助办理。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2.患者家属接受姑息治疗的意愿书           附件1                                                    表样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性   别□男  £女出生年月    年   月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居住地址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肿瘤确诊名称最后一次治疗医疗机构申请人:患者(家属/监护人)本人患***(肿瘤名称),申请参加湖北省本级实施的对晚期肿瘤患者的姑息治疗。或我是患者***的家属/监护人,我的亲属或监护对象患有***(肿瘤名称),作为患者的合法监护人,我代表患者,申请参加湖北省本级实施的对晚期肿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审核经审查,申请人(签字人姓名或监护人姓名)所提供信息属实。 经办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专家审核□该患者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该患者尚未进入临终关怀期。 专家签字: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省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意见同意患者接受姑息治疗申请。患者可在我局官网公示的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养试点机构中任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姑息治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________医院患者家属接受姑息治疗的意愿书 我是_________患者(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属(监护人)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岁,与患者关系________。因我的亲人/患者患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经属于疾病的晚期。根据先前我的亲人/患者的疾病治疗过程和当前的理化检查结果,已有相关的专家判定他/她的疾病对根治性治疗(放化疗和手术)不再起反应,而且生命时间有限;根据我的亲人/患者目前的健康状况,作为患者家属/监护人自愿接受让患者到医养机构住院进行姑息治疗,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院手续。我的意识清楚,认知功能健全,同意我的亲人/患者在医养机构接受缓解疼痛、控制其痛苦症状、基本的支持性和舒缓性的姑息治疗;自愿接受医护人员的管理;接受按照国家有关健康保险的各项支付政策与医院结算我的亲人/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我们全体家属/监护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商量,都已知道姑息治疗的含义是:为患者提供积极、全面的医疗照顾,对疼痛及其他症状以及心理和精神问题予以控制。我们反对安乐死,反对过度的放化疗,反对任何不尊重生命的做法。为避免增加患者临终时的折磨及痛苦,我们同意放弃:(1)胸外心脏按压;(2)强心药物;(3)呼吸兴奋剂;(4)静脉补液(静脉营养补液);(5)升血压药物;(6)气管插管;(7)气管切开等有创治疗。我代表全体家属/监护人同意把该文件同时作为接受姑息治疗的承诺书。家属代表/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患者的关系: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主管医生签名:__________签名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备注:该意愿书和知情同意书由家属/监护人签字即生效。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var annex = $("#annex");var list = $("#list"); if(!list.has(‘li‘).length){ annex.hide(); }

确保《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2〕58号)落地实施,我局起草了《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线上征集及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297239704@qq.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402房间       

邮编:430073

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反馈意见”字样。

因《规程(征求意见稿》涉及省本级职工医保经办,且前期已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单位10家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意见,为加速文件出台进程,群众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进行适当压缩(为期15天),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26

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

医保支付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工作,规范经办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根据《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2〕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鄂省本级企业和单位参保人员中的晚期肿瘤患者,从医疗机构转入医养机构,自愿选择姑息治疗的,其经办管理办法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定点医养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指导医疗机构肿瘤专家开展晚期肿瘤患者认定,组织开展费用审核、结算、拨付以及服务质量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与认定

第四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从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选聘肿瘤专科医学专家,建立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五条  评估专家负责对晚期肿瘤患者是否达到姑息治疗条件的认定工作,参与姑息治疗标准、流程、服务内容的制定等。

第六条省医保服务中心对专家库内的肿瘤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肿瘤医学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姑息治疗待遇申报

第七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姑息治疗待遇:

(一)患者确诊为恶性肿瘤。能够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

(二)经评估专家判定,患者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

(三)患者(家属/监护人)有明确意愿不再接受以疾病治愈为导向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  申请程序及申报资料。参保人可线上或线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姑息治疗待遇。按需要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病理报告、最后一次出院小结原件或有医疗机构盖章的复印件;

(三)患者(家属/监护人)填写《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

经所在单位检查后,报送省医保服务中心

第九条 审定。省医保服务中心受理后,将患者资料送评估专家,经专家审定,明确患者是否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

第四章姑息治疗服务内容

第十条 症状控制。开展支持治疗技术,包括镇痛、镇静、抗惊厥、止吐、通便、利尿等服务项目,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厌食/恶病质、恶心和呕吐、咯血、呕血、便血、腹胀和便秘、水肿、睡眠障碍、谵妄等症状。

第十一条  医疗照护。开展医疗康复护理,包括口腔护理、静脉导管维护、留置导尿管护理、排便异常护理、卧位护理、体位转换等照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临终关怀。做好医患沟通,帮助患者和家属应对情绪反应。对患者(家属/监护人)要求撤除或维持生命支持系统的建议给予帮助,引导患者安详、舒适度过生命的终末期。

第五章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晚期肿瘤患者在医养机构实施姑息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医保按床日支付医疗费用,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包括基本医保、大病医保、补充医保)。

姑息治疗医保支付费用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大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当年基本医保和大额医保均已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不支付。鼓励企业将姑息治疗费用纳入补充医保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支付标准的确定。首次测算可依据统筹地区近3年肿瘤患者医保统筹基金实际人均日支付的医疗费用,测算出实施姑息治疗后的人均日医疗费用,等额换算成生存日日均医保支付标准。当年已确定了支付标准的,次年也可按前3年医保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直接换算,最高日均支付标准不超过肿瘤患者常规治疗日均费用的60%。日均支付标准每年应重新测算,次年新的支付标准应在上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执行。具体测算由省医保服务中心组织执行。

第六章结算与清算

第十五条医保部门对医养机构每月先按年日均生存日费用支付标准结算,患者死亡后再按生存日各阶段的日均支付标准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结算。接受姑息治疗期间,医保按271元/人/日标准进行结算。累计接受姑息治疗超过180天后,按90元/人/日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清算。按参保人生存日期阶段清算。即生存日1-15天为418元/人/日,第16-30天为339元/人/日,第31-60天为237元/人/日,第61-90天为221元/人/日,第91-180天为143元/人/日,在医养机构生存日超过180天后,按90元/人/日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患者要求中止姑息治疗的,由患者(家属/监护人)按要求向医养机构报备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医养机构及时报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为患者重新开通医保待遇。再次姑息治疗的,申请人需向患者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报省医保局服务中心备案后,可继续按姑息治疗支付标准执行。

姑息治疗时间不重新计算,前次姑息治疗时间与后续姑息治疗时间累计计算。

第七章定点管理

第十九条  姑息治疗医保付费实行协议管理。省医保服务中心与医养机构签订姑息治疗试点服务协议,约定开展姑息治疗服务工作的具体事宜,医养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医养机构向省医保服务中心提出姑息治疗医保定点申报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申报单位须为卫健部门批准(备案)的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机构,或由湖北省或武汉市卫健部门批准的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同时具备医疗和养老服务能力。

3.申报单位需满足《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等文件的基本要求。

4.申报单位需具备符合条件的信息化系统,并与医保部门信息联通,可为参保患者提供联网结算,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等。

第八章稽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养机构实施姑息治疗的待遇稽核。通过日常监管、资料抽审、专项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重点查处欺诈骗保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医保服务中心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按协议进行处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医保局核查中心协助办理。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

2.患者家属接受姑息治疗的意愿书

附件1

                                                   表样

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性   别

□男  £

出生年月

    年   月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居住地址

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肿瘤确诊名称


最后一次治疗医疗机构


申请人:

患者

(家属/监护人)

本人患***(肿瘤名称),申请参加湖北省本级实施的对晚期肿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或我是患者***的家属/监护人,我的亲属或监护对象患有***(肿瘤名称),作为患者的合法监护人,我代表患者,申请参加湖北省本级实施的对晚期肿瘤患者的姑息治疗。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审核

经审查,申请人(签字人姓名或监护人姓名)所提供信息属实。

经办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审核

□该患者基本处于临终关怀期。

□该患者尚未进入临终关怀期。

专家签字:                         (科室盖章)

                                    年      月     日

省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意见

同意患者接受姑息治疗申请。患者可在我局官网公示的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养试点机构中任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姑息治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________医院

患者家属接受姑息治疗的意愿书

我是_________患者(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属(监护人)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岁,与患者关系________。因我的亲人/患者患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经属于疾病的晚期。根据先前我的亲人/患者的疾病治疗过程和当前的理化检查结果,已有相关的专家判定他/她的疾病对根治性治疗(放化疗和手术)不再起反应,而且生命时间有限;根据我的亲人/患者目前的健康状况,作为患者家属/监护人自愿接受让患者到医养机构住院进行姑息治疗,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入院手续。

我的意识清楚,认知功能健全,同意我的亲人/患者在医养机构接受缓解疼痛、控制其痛苦症状、基本的支持性和舒缓性的姑息治疗;自愿接受医护人员的管理;接受按照国家有关健康保险的各项支付政策与医院结算我的亲人/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

我们全体家属/监护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商量,都已知道姑息治疗的含义是:为患者提供积极、全面的医疗照顾,对疼痛及其他症状以及心理和精神问题予以控制。我们反对安乐死,反对过度的放化疗,反对任何不尊重生命的做法。

为避免增加患者临终时的折磨及痛苦,我们同意放弃:(1)胸外心脏按压;(2)强心药物;(3)呼吸兴奋剂;(4)静脉补液(静脉营养补液);(5)升血压药物;(6)气管插管;(7)气管切开等有创治疗。

我代表全体家属/监护人同意把该文件同时作为接受姑息治疗的承诺书。

家属代表/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患者的关系: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主管医生签名:__________

签名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备注:该意愿书和知情同意书由家属/监护人签字即生效。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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