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林业局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确保《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落实落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要求和省营商办统一部署,我处会同局各业务处室研究起草了《湖北省林业局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张清单”)于6月28日至7月29日、9月2日至10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并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选择合理、必要、适当的行政执法方式,寓执法于服务、融处罚于教育,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执罚服务,大力推进权则明确、公平公正、坚乐搞笑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对不触碰安全底线的领域适当给予一定的“观察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必要的“过渡期”,进行适度、有效监管。为此,我局出台包容审慎执法事项清单,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通过指导、建议、劝告等免处罚免强制方式,及时纠正违法倾向,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纠正行为。
二、起草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一)具体内容
1.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林草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事项: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强制。
(二)设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4.《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修订)》第37、38、41点;
5.涉林违法行为大多与生态环境有密切关联,可能引起生态环境赔偿的公益诉讼,“四张清单”仅选取了不涉及生态环境破坏、不触碰安全底线、触犯法益简单的事项,力求清单发布后可操作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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