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2〕12号)。
一是界定控制建设范围。1.由峡州大道、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城市开发边界和黄柏河围合的核心控制区;2.核心控制区外长江沿岸区域及其临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线完整街区的区域,小溪塔老城区以及峡州大道快速路沿线控制区;3.对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以上限建区域内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二是明确建设要求。1.限建区域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须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既有厂房、公共建筑应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停车保障及建筑整体形象要求,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一并进行设计。2.需满足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日照影响、依托建筑物合法、权益人无异议等因素,且高度不超过1.2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不影响建筑立面的协调性。3.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是规范审批及备案流程。限建区域外先由区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证,再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限建区域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查,同步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同时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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