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日新水务环保(秭归)有限公司2020年度自来水经营及价格执行情况
栏目:秭归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9
三峡日新水务环保(秭归)有限公司2020年度自来水经营及价格执行情况
时间:2021-06-29 11:47
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

  一、2020年供水经营情况

  2020年全年供水量774.27万立方米,售水量650.36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375.76万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74.07万立方米、特种用水0.53万立方米。全年售水收入1198.23万元,完全成本1453.64万元。

  二、水价执行情况

  1、依据《秭归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通知》(秭价发〔2013〕45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规定,我公司自2015年10月起至今,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1.78元/立方米、第二级2.67元/立方米、第三级3.5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98元/立方米。(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05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2、阶梯水价基数的确定:

  (1)家庭户籍人口在3人及以内的,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1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1立方米以上。

  (2)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5立方米(含6.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6立方米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10.1立方米以上。

  4、对城镇低保户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按1.45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执行,超过10立方米的,超出水量按正常水价标准执行。

  三、随水费代收的费用

  1、依据《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秭价发〔2016〕18号),受县财政局委托,我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自2016年12月起至今,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家庭仍执行0.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立方米。

  2、公司根据与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县城管局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按照《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对宜都、枝江等8个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宜发改价管〔2019〕268号)的相关规定,代收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除上述代收费用外,公司没有其他随水费收取的费用。

  三峡日新水务环保(秭归)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

编辑:郝露露审核:谭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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