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集中”系统上线 经办规则“大变身”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11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定于2022年1月17日启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系统)。新系统的上线,对养老保险部分政策和经办规则进行调整,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究竟有什么变化吧!1.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缴费政策上线前,我市现行申报、缴费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定于2022年1月17日启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系统)。新系统的上线,对养老保险部分政策和经办规则进行调整,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究竟有什么变化吧!

  1.企业养老保险基数申报、缴费政策

  上线前,我市现行申报、缴费规则为: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若不申报则沿用上年缴费工资,低于保底线的自动保底),社保系统按月自动核定缴费信息。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若无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变更,则用人单位无需再向社保经办机构作缴费申报。每月月初进行系统月结后,将当月应征核定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在税务网厅直接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月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及利息。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政策及经办规则为: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本社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还须按月通过网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生成社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个工作日)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单位没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化,也需要按月申报缴费。

  2.企业养老保险的历史欠费处理

  上线前,我市现行欠费处理规则:用人单位可按照系统中核定的欠费信息进行补缴,不计征滞纳金及利息。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规则为: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系统上线当月和次月为上线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欠费暂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过渡期后开始计征。

  3.企业养老保险退费政策

  上线前,我市现行政策及经办规则为:单位发生退费(含单位人员报减退费、政策性费率下调退费等),将在下月缴费认定单中产生相应的负数,与下月应收数进行冲抵,单位只需要缴纳冲抵后的金额,当月冲抵不完的可继续冲抵次月单位应收数,直至全部冲抵完毕(收支相抵)。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政策及经办规则为:按单位正常应收数全额征收,发生的退费直接退还参保单位(收支两条线),不仅解决统计上的准确性,又可以防范审计风险。

  4.省内跨区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上线前,我市现行社保关系转移规则为: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经办规则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缴费历史;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5.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及经办规则变化

  上线前,我市现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则为: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中断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补缴规则为: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核定年度内可一次性缴纳、补缴、预缴本核定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6.退休申报与办理的手续

  上线前,我市现行经办规则:档案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托管的,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退休申请,托管机构携带退休人员纸质档案到市民之家办理;档案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携带退休人员纸质档案到市民之家窗口办理;无档案人员持身份证到市民之家窗口办理。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申报。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经办规则:对有档案人员,均提前1-3月实行档案电子化扫描,上传系统预审,退休当月在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7.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及经办规则有变化

  上线前,我市现行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规则为:历年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历年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基数记录在办理补缴时当年。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补缴规则为: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5%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28%缴费比例(其中单位20%,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单位历年缴费比例进行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1996年1月1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其中1996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补缴金额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后的补缴金额自缴费所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1996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个人自愿全部承担。

  8.缴费到账时间

  上线前,我市现行政策及经办规则为:缴费到账时间有开票日期、入国库日期,单位缴费1-5个工作日将自动到账,到账日期为开票日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时到账。

  上线后,省集中系统政策及经办规则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由原开票时间更改为入国库日期为到账日期,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均需2-5个工作日到账。

  9.“省集中”系统上线期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受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集中”系统上线切换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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