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07
宜府办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7日(此

宜府办发〔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推行国家标准与地方因地制宜相统一、社会公益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并举、集中绿化建设与日常维护并重的原则。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城市公共绿化义务和本单位及居住地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公园城市建设理念,体现本地绿化特色,厚植宜昌绿色生态本底。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庭院绿化美化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按下列比例规划: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

  (二)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5%,老城区不低于20%;

  (三)零售商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0%,老城区不低于1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不低于20%;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10%—15%;

  (五)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15%—20%;

  (六)交通场站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七)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前条规定比例安排绿化用地面积。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审查。城市道路规划用地红线、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由其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和绿化规划,定期公布本地推广的、适宜的及淘汰的树种、花种、草种。第三章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三月的第二周为全市城市绿化义务植树周。

  凡居住在城市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参加当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植树活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

  第十三条 建成区绿化义务植树活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确定具体目标、区域和技术标准,分解到绿化责任单位,同时负责协调服务、技术指导、苗木供给信息提供和监督检查等组织实施工作。绿化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公民,按规定的时间、地段、数量及质量要求,完成分配的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特征,合理配置植物类型,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积极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

  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提倡实施开放式绿化,宜在项目用地红线内临道路一侧至少种植一行胸径大于8公分、株距5-8米的庇荫乔木。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建设生态停车场。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必须继续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附属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公共绿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扶持。

  鼓励企业组织职工承担本单位绿化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任务。第四章绿化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专业管理单位或绿地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绿化责任单位负责绿化责任区的养护、补植、更新和日常管理。居住区绿化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托树木搭棚盖房、设置广告标牌、牵绳挂物、架设电线;

  (二)在树下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三)钉刻树木,剥刮树皮,攀折、围圈花木;

  (四)在绿地及乔木周围2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或堆放物料、乱扔废弃物;

  (五)进入不准进入的草坪、花坛;

  (六)其他危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已投资或已建成的绿地,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建设不少于所占面积的绿地作为补偿。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时,必须恢复绿地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必须赔偿相应损失。

  宜昌市重点绿地的保护管理,依据《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绿化责任单位进行日常养护性修剪以外,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花草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树木的,不得移植。

  对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房屋或其设施安全使用的,管线、房屋或其设施主管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绿化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处理,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绿化责任单位逾期未处理的,申报单位可自行处理,并于处理后五日内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履行城市绿化责任、维护城市绿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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