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30
宜府办发〔202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

宜府办发〔202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并总结教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火灾;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凡发生上述火灾事故的,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地下矿井、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燃烧导致的火灾;

  (四)消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二章 调查管辖和事故报告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上级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火灾具体情况提级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对符合调查处理情形的火灾事故,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情况。

第三章 调查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查范围和权限,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复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参加,并严格服从调查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依职责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组依照火灾调查程序和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对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开展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依法查明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责范围建议、移送问题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针对事故暴露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或存在矛盾、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 调查内容

  第十六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和调查,并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未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或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环节工作,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应当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专业支撑。

  第二十条 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查明起火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重点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负有审查批准、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履职情况,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查实起火场所使用管理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查清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依法调查火灾发生地政府、具有行政审批、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行政审批、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灭火救援、消防力量建设、网格化治理、消防宣传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落实工作职责、失控漏管、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属地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司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

  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由参加事故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是否同意调查报告的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七条 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十五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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