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猇亭区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1-06
猇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为全
                       猇亭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安全、及时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各街道办事处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上年少量结转资金),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待上级资金下达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补贴面积核定

   ()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各街道办事处。

()面积核实。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各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应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集中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面积确认。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各街道办事处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资金公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各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各街办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街道办事处向区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精神,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各街道办事处专管人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对同一农户耕种各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各街道办事处专管人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各街道办事处专管人员管理的专管人员要经常与“一卡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代理金融机构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上注明“耕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

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

()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猇亭区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耕地面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各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确定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猇亭区分局负责向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政策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设立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区农业农村局:6973029,区财政局:6768940),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区财政局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附件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街办(镇)村组单位:亩

序号

农户基本情况

流转耕地情况

扣除面积

申报补贴面积

备注

农户签

姓名

家庭人口

劳动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流转转入的耕地

流转转出的耕地

合计

畜牧养殖场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非农业征占用地

1年以上抛荒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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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办政府审核人:                                             村干部:                                              经办人:

 

注:1.每个农户第6栏、第7栏只能选其一申报。 2.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

3.11栏=第12栏至第17栏之和。        4.18栏=第6栏(或第7栏)+8+9栏-第10栏-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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