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区教育局 | 所属公安局派出所 | |
2 | 学生病情诊断证明 | 初中及以下学生休复学审批 |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区教育局 | 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 | |
3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区教育局 | 评估单位、银行 | |
4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区教育局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 |
5 | 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8项 | 区农业农村局 | 单位法人提供相关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无需相关办证单位开具证明。 | |
6 | 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8项 | 区农业农村局 | 单位法人提供相关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无需相关办证单位开具证明。 | |
7 | 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证明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8项 | 区农业农村局 | 单位法人提供相关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无需相关办证单位开具证明。 | |
8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子检疫部门 | |
9 | 用房产权证明 | 医疗机构变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区卫健局 | 房屋产权部门 | |
10 | 学历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区卫健局 | 教育行政部门 | |
11 | 培训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 |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区卫健局 | 医疗培训机构 | |
12 | 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事项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区民宗局 | 筹备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 | 提供教职人员证书 |
13 | 建设资金证明 |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含扩建、异地重建)的初审事项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
区民宗局 | 相应的银行 | 银行对账单 |
14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房产登记中心或个人 | |
1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八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房产登记中心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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