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2-01-18 09:19来源: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贤军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拟与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等单位联合印发。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建设科1701室(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人:陈小辉 6255273 邮箱:ycfgnyk@163.com。

  附件: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21〕28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宜发改能建〔2022〕号),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居民小区建设单位应按配建停车位100%比例同步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和居民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车位建设供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申请人是指申请建设充电设施的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指物业服务人或其他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业委会等)。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

  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公用桩,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鼓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具备建设条件的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能装。

  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执行国家、省相关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不得影响相邻业主车辆的正常通行。

  公用桩可在小区划定的公共车位范围内建设,在居民小区其他公共区域建设时,须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自用桩原则不得在非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车位建设。对于无固定车位或固定车位不足,且暂无充电运营商建设公用桩的小区,业主申请在公共停车位建设自用桩,须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建成后车位属性不变,其他业主均可停车,当其他车辆占用影响充电时,由自用桩业主自行协调。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一)车位条件。公用桩建设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自用桩申请人持有所有权车位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六条 在充电设施建设前,充电设施权属人、小区管理单位及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等需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装表接电及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流程图见附件3、4)。

  第七条 材料准备

  公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充电运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均须加盖公章);

  (二)公用桩选址在小区进行公示情况(不低于5天);

  (三)业委会同意证明(仅限非公共车位区域安装);

  (四)停车位(库)平面图;

  (五)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自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

  (四)停车位(库)平面图;

  (五)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不得以本细则相关条款之外的理由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第八条 报装申请

  (一)材料准备完成后,申请人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与小区管理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管理单位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二)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勘察;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公用桩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用电报装申请:一是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标准;二是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且未整改完毕的。

  第九条 现场勘察

  (一)用电报装申请材料经供电企业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会同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小区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供电企业对用电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牵头对施工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安装技术方案,小区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勘察确认,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

  (二)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改造,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居民小区现有电力容量不能满足增容需要的,由小区管理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增容事项和费用分担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业主费用归集到位后向供电企业提出增容改造。业主大会未同意的,有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专线解决电力负荷不足的问题。

  (四)现场勘察合格后,供电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施工

  (一)申请人组织符合资质的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与小区管理单位对接,就施工工期、人员进出、材料管理、工程对接、现场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造成损害的,应由施工单位按原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装表接电及竣工验收

  公用桩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电表到充电设施之间的线路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公用桩通电上线后,由充电运营商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自用桩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与申请人在小区管理单位的参与下交付充电设施,提供安装合格证明并抄送小区管理单位、供电企业备案。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安装合格证明于2个工作日内对电表到充电设施之间的线路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使用前,充电设施生产厂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充电桩使用技术培训及安全防范培训。

  第十二条 运营维护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公用桩及自用桩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居民申请人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三)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在日常服务中发现自用桩维护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自用桩申请人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如申请人不按规定整改的,小区管理单位应向执法部门报告。

  (四)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六)充电设施停运的,申请人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

  (七)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 部门监管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制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支持政策;负责落实小区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二)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属地住建部门指导小区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条件和工程整体验收范畴。

  (三)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电网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报装接电、有序充电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纳入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小区充电设施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市人防办: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防部门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九)国网宜昌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电网企业做好居民小区电力增容、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五条 本细则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方协调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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