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4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2-01-24 10:26来源: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贤军
  为加强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市发改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与市财政局、农发行宜昌市分行联合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调控科(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电话:6221697
 
  电子邮箱:ycfg717@126.com。
 
  附件:《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市级地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地方储备粮的市场调控和应急作用,依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及食用油(不含市级成品粮储备,下同)。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承储企业按照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标准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掌握轮换节奏,服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轮换调节粮食市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宜昌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推陈储新要求,遵循均衡轮换原则,结合储备品质和年限,拟定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对地方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会同宜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农发行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审核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动用,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进行核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市级承储规模,及确定的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造成的轮换损失、损耗费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核销,并据实补贴。

  第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地方储备粮轮出销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储备粮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轮换贷款,及时安排轮换采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轮换具体业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并及时完成轮换任务,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二)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和储存年限,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仓(罐)号、分年限的市级储备轮换申请,报市发改委批准;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储备粮质量档案等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四)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和使用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每年年初,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轮换申请,经市发改委研究后,分批次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改委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开展轮换。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稻谷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购后销、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需保证储存质量符合相关品质指标要求,且不得使用轮换风险准备金弥补轮换价差。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际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市发改委报告超期数量。经批准,最长可超期架空1个月。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等政策按照下达文件执行。

  第四章 轮换程序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轮换。承储企业要把握好轮换时机和节奏,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六条轮换入库前,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向市发改委书面报送轮入库点,并得到批复后申请空仓核验,核验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空仓核验通过后,开始轮换入库。轮换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进度,直至轮换完成为止。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定仓管理。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粮食,但在当年新粮上市之前,可收购去年上市的粮食。轮换完成入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书面申请验收。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质量、储存库点、贷款、费用补贴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联合对轮换入库成本进行核定。市发改委根据综合验收结果,下达年度确认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按照稻谷、小麦以及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和省现行标准以及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市级储备粮入库检验制度。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平仓结束后,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扦样,并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质量依据,按规定存档备查。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实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市级储备粮出库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发现销售或入库的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市发改委报告,并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严禁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地方储备粮或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及时、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严禁截留、挪用。收购、销售、轮换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市农发行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市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销售后先收回市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对于轮换后成本调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成本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参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轮换架空期,不能享受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核算,实行定额包干。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费用补贴办法如有变动,按新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资金及相关财政补贴费用;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市级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品种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五)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严把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关,轮入粮油达不到市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市级成品粮储备轮换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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