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13
一、出台背景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分别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明确提出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r

  一、出台背景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分别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明确提出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及“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

  2021年3月,宜昌市供销社印发了《宜昌市供销合作社2021年深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宜供〔2021〕5号),明确要求宜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和保护,全面实现社有企业资产、财务、人员“三统一”管理。2021年4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26号)。

  为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总社、省社、宜昌市社以及宜都市社的《章程》,参照《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26号)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个章节。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界定社有资产性质以及社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为农服务宗旨、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四条原则。重点强调了社有资产的形成、组成部分和属性。

  第二章是管理体制。明确了市供销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层级架构以及相应职责,形成层级清晰、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监管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是重大事项管理。规定了重大事项类别以及各类别事项的报告流程和监管重点。把涉及社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分为备案、核准、报告三类,对每一类的监管重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是社有资产收益。界定了社有资产收益的性质及其用途,规范了社有资产收益的收取和管理。

  第五章是监督与责任。明确了市供销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体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措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名词解释

  1.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2.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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