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分别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明确提出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及“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
2021年3月,宜昌市供销社印发了《宜昌市供销合作社2021年深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宜供〔2021〕5号),明确要求宜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和保护,全面实现社有企业资产、财务、人员“三统一”管理。2021年4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26号)。
为切实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总社、省社、宜昌市社以及宜都市社的《章程》,参照《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26号)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个章节。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界定社有资产性质以及社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为农服务宗旨、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四条原则。重点强调了社有资产的形成、组成部分和属性。
第二章是管理体制。明确了市供销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层级架构以及相应职责,形成层级清晰、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监管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是重大事项管理。规定了重大事项类别以及各类别事项的报告流程和监管重点。把涉及社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分为备案、核准、报告三类,对每一类的监管重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是社有资产收益。界定了社有资产收益的性质及其用途,规范了社有资产收益的收取和管理。
第五章是监督与责任。明确了市供销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体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措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名词解释
1.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2.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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