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n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日

 

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当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市供销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市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以社有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对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供销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责。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机关财务资产股,承担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常设机构按章程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运营全部社有资产,对市供销社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社有资产登记

 

第七条  社有资产登记由社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登记,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企事业单位同时登记。

第八条  新购置或新形成的资产必须在取得资产相关权益的15日内规范登记。

社有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社有资产,采取适当方法进行估价,予以登记。

第九条  历史上形成的社有资产,重新予以规范登记。

第十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社有资产,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章  社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应当建立社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社有资产管理情况。

社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十二条  社有资产使用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农村经济工作方针、政策;

(二)涉及农村市场流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农业生产服务、农民生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济社会活动;

(三)市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有关的问题;

(四)其他社有资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社有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社有经营性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基价,除出租给本级社有企业外,采取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使用管理实行重大事项备案、核准、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指市供销社在涉及企业改革、重大投资、资产转让等可能对社有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指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包括: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修订的投资管理计划、经营计划;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结果;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市供销社下达的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疫情及其他紧急事项;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核准事项为需报经市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充分论证,报市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包括: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投资参股其他企业;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重大资产处置;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经营性项目投资;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转让和变更,清产核资以及经市供销社批准实施的资产评估结果审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报告事项为需先按程序向市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报告原则同意后,再经过市供销社决策程序决定的事项。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三重一大”事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论证和咨询后报市供销社理事会,市供销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原则同意后,由市供销社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策。包括:

(一)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大额融资;

(二)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一次性处置账面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资产;

(三)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项支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单项经营损失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认定和核销等;

(五)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报告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出资企业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上缴或分配给市供销社的利润(股利)、社有资产转让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社有资产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社有资产收益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公司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扶持;

(二)涉农服务的业务支出;

(三)对外宣传、扶贫、救灾、培训等公益性支出;

(四)社有企业管理者的薪酬奖励和职工薪酬;

(五)资产维修、购置;

(六)解决系统历史遗留问题;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任务。

 

第六章  社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社有资产处置按程序报批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拍卖、置换、核销、报废、报损等。

(一)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市供销社审批后处置。

(二)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资产,由市供销社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外转让或向市供销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社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资产损失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社有资产涉及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依照章程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应完善对出资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出资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供销社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九条  市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针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等开展审计,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及社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应当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所属事业单位和社有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经营投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纪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试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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