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1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nbs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6日

  

当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廉租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我市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市房产保障中心具体承担。

民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核实认定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负责辖区内常住家庭公租房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常住家庭申报公租房的复审工作。

公租房所有权人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等运营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运营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市房产保障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公租房对象包括城镇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或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等新市民。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两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

第六条  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配计划管理,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定向供应配租、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第七条  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纳入当阳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人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租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租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配租公租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特殊人才配租面积可适当放宽。

公租房高于7层住宅(含7层)的,配租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第九条  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结合公租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区域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分别按公租房标准租金的90%、70%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过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租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保障中心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应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其中,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配租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配租。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配租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一)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产的;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产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

(三)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与公租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租房承租期内,低保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公租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擅自调换。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租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租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租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租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租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公租房申请程序提交续租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社区、镇(街道)、市房产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市房产保障中心审核后,承租人与公租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房产保障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房屋重大损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九)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家庭成员均去世或宣告失踪的;

(十)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限期整改、退回或腾退: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腾退,并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二)有第二十二条第(四)、第(九)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保障中心责令限期不超过3个月退回公租房;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五)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保障中心通知不超过1个月的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市房产保障中心通知限期整改和退回公租房时,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限期退回期满或腾退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二)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在地社区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

(三)探索采取门禁管控、信用约束等措施实施公租房退出管理,对仍不腾退的承租人,有第二十二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第二十二条其他情形之一的,市房产保障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保障中心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公租房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

第二十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房产保障中心组织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社区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租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镇(街道)和市房产保障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租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报市房产保障中心。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市房产保障中心。

第二十八条  市房产保障中心应加强公租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更新。公租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加强公租房信用管理,参照《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保障中心、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管理,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相关信息报市房产保障中心。当有剩余房源时,报市房产保障中心同意后,可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公开配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配租的公租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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