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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通过转让营业执照获取报酬,经法院判决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本局依法通过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2〕4号)
//img.xxgk.yichang.gov.cn/uploads/29bebd8cf19865b67e5c2cc270436b97/files/1643244814_796568.pdf
2.《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处罚〔2022〕5号)
//img.xxgk.yichang.gov.cn/uploads/29bebd8cf19865b67e5c2cc270436b97/files/1643244828_365123.pdf
联系人: 周宜锋 刘明义 联系电话: 0717-6512315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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