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3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3号)有关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试点环境,保障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扎实稳妥推进,现将《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3号)有关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试点环境,保障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扎实稳妥推进,现将《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23日

  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3号)有关要求,为统筹推进全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试点环境,保障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扎实稳妥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安全、便民原则,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检验流程再造,优化、简化小型船舶检验程序和环节,切实解决船舶检验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对小型船舶检验“简捷、便民、高效”的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船舶检验服务。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检验的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

  三、优化措施

  (一)建立质量诚信管理机制。

  船舶检验机构从设计、建造、安全营运、海事监督等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过程、要素和结果中,收集船舶设计、修造质量和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保持情况等信息,采集小型船舶设计、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建立完善

  《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质量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质量诚信记录作为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工作评估的基础。

  (二)简化建造检验程序。

  1.船舶修造企业出具小型船舶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见附件2),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代替小型船舶建造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安全与环保记录(如有),并可作为签发相应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的依据。小型船舶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船舶主要参数和设备记录、质量自检结论、重要试验检测报告、重要船用产品证书信息等。船舶建造单位对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在适检条件评估通过、质量诚信记录良好的前提下(《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办法》见附件3),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建造单位规模化生产特点,采用抽查检验项目和抽查质量自检记录等方式,对同一建造工艺和生产条件下的小型船舶(载客大于8人的客运船舶除外)建造检验工作进行优化:

  (1)对于使用与首制船同一套审批图纸、改动部分较小且不影响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水准的小型船舶,经图纸审查合格、抽查合格和建造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船舶检验机构可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2)对于与首制船已审批图纸相比,有相同的船舶类型、功能和推进方式,有类似的外形、结构和设备配备,仅船舶尺度不同且船长小于10米的小型船舶,在完成前3艘船单船建造检验发证后,经图纸审查合格、抽查合格和建造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船舶检验机构可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三)优化营运检验程序。

  1.根据小型船舶航区、类型、尺度、材质和船龄等因素和抗风等级,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最近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采用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船底外部检查等措施便利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4)。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申请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前,应对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进行自检。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采集的质量诚信记录,通过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简称声明书,见附件5)的方式实施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包含的年度检验项目。声明书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长(或承担船长职责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对签署内容真实性负责。

  3.对营运中的小型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应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实施检验。因集中检验需要,检验可提前至相应间隔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进行,检验后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周年日保持不变。

  4.根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按照效果等同原则,船舶检验机构可选择审查声明书,实施水下检验、吊梢(压载)检验、远程检验等检验方式。具体检验替代方式选择详见附件6。

  船龄为12年以上纤维增强塑料材质的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船龄为24年以上钢质或铝合金材料的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不适用优化营运检验程序,每年应当在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周年日到期前3个月内,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

  (四)优化“e船检”服务程序。

  在“e船检”开通小型船舶检验申报专栏,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自行下载《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并如实填写完成申报。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对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范围内的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试点范围清单。(2021年10月底已完成)

  (二)组建专班。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领导。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面推进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2021年11月上旬已完成)

  (三)制定方案。制定出台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培训指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试点实施。2022年1月1日正式在全市实施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稳妥、顺利推进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成立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胡朝晖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望明、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主任梅常春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由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副主任黄鸿任专班负责人,具体负责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加强培训指导。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要组织对船东、船厂进行政策解读,对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开展培训学习,并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协力做好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收集上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船舶修造企业和船舶运营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及检验现场宣传等途径,让全市符合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明确目的意义、对象条件、程序要求,确保试点任务有序推进。

  (四)做好总结上报。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2022年4月底完成中期总结,2022年8月底完成试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专班,以便形成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和创新成果推广,为全面推进小型船舶检验制度改革提供宜昌方案。联系人:陈宇,电话:13986742244。

  附件:

  1.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质量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格式)

  3.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4.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

  5.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

  6.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项目可选择的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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