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医保乙类管理,不再另设先行自付比例。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及与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多发性硬化等疾病)治疗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检查项目的等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75%的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不设置月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支付。
二、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目录按现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执行并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使用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定点药店”管理按现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双通道”定点药店选择具备特殊药品供应能力的慢门定点药店进行试点,其他药店条件成熟后再行准入。“双通道”药品处方管理采取电子处方流转的方式,卫健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慢门处方流转平台系统,医保部门对流转的处方符合规定的费用进行医保支付。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2号)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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