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茅坪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火葬的通告
栏目:秭归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9
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茅坪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火葬的通告
时间:2022-02-09 11:15
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秭归县火葬区范围的批复》(鄂政函〔2021〕153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在茅坪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火葬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火葬。自2022年3月16日零时起,在茅坪镇全域实施火葬。火化实施对象:户籍所在地为茅坪镇且在本县范围内居住的死亡人员遗体;在茅坪镇内死亡人员遗体;在茅坪镇外死亡需在茅坪镇内安葬的遗体;全县行政区域内超过认领期限的无名、无主遗体和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遗体;全县行政区域内因传染病死亡按规定需要火化的遗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火化的其他死亡人员遗体。在火葬区内安葬的一律火葬,严禁火化后骨灰盒装棺安葬。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严禁非火葬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提供运输、安葬(安放)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或变相销售墓地。

  二、惠民殡葬。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外,新亡人员在我县进行遗体火化的,2022年3月16日到2024年3月15日期间免除在本县区域内的专用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遗体消毒费、抬尸费和尸袋费)、遗体冷藏费(48小时内)和遗体火化费,不在免除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三、骨灰安葬。火化后的骨灰应集中安葬在县南山陵园或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未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的,由村(社区)指定地点安葬,不得乱埋滥葬。严格控制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一律使用卧碑,倡导不立碑。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采取树葬、草坪葬、花葬等骨灰撒散不占地、不单独留标识、不使用骨灰盒处置骨灰的,按照每例1000元的标准给予丧属一次性奖补。

  四、成品棺木回收。由茅坪镇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成品棺木普查登记、回收和残值处理等工作。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按照每副2000元的补助标准对火葬区域内成品棺木实施回收。鼓励火葬区内棺木持有人自行处置棺木。2022年9月15日(含15日)前未上报回收的,其持有的棺木将不再给予回收补助。

  五、文明治丧。弘扬尊老孝老传统美德,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在火葬区私自运送遗体;禁止殡葬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销售及租赁活动;禁止在县城城区进行占道搭棚、摆设灵堂、游街送葬等违法治丧活动;在禁鞭区内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烟花鞭炮和抛撒焚烧冥纸、冥钞;禁止民间道士、风水先生、阴阳先生从事违规治丧活动。

  六、其他规定。本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全县城乡广大村(居)民应自觉遵守,全体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带头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妨碍执行公务活动的,将由县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电话。县民政局:0717-2886142;茅坪镇:0717-2886169。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6日零时起实施。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编辑:郝露露审核:谭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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