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一季度“双随机、两公开”现场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公告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1
根据《关于印发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安监发〔2016〕32号),市应急管理局将开展2022年第一季度“双随机、两公开”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接受现场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宜昌宏泰气体有限公
根据《关于印发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双随机、两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安监发〔2016〕32号),市应急管理局将开展2022年第一季度“双随机、两公开”现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受现场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1、宜昌宏泰气体有限公司中南路加油站(伍家岗区)

  2、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秭归石油分公司桔颂加油站(秭归县)

  3、湖北宝通电工有限公司(猇亭区)

  4、宜昌武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

  5、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三峡金属结构厂(点军区)

  6、宜昌市神龙加油站(夷陵区)

  7、宜昌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伍家岗区)

  8、秭归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秭归县)

  9、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

  10、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土城加油站(点军区)

  二、现场执法检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开始现场执法检查。

  三、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所列二十项(见附件),现场抽取若干事项进行执法检查。

  四、现场执法检查要求

  (一)被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所有二十项检查内容的自查自改,并配合现场执法检查。

  (二)被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第一时间通知被抽检企业。

  (三)检查结果将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中公布,并视情进行媒体报道。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将依法立案,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工作纪律

  (一)现场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

  (二)现场执法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不准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现场执法检查人员不准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

  附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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