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6
宜府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

宜府办发〔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根据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0以及《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确定。地下空间具体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规划、供应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

  第七条 地下空间用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批准用途实行分层设立,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同一地下空间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取得。

  第九条 结建地下空间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连同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地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条件,申请完善供地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对于因连接出入口等原因,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水平投影范围超出地上建设用地范围的部分,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地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拟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自有土地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其中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不得超过对应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年期。

  第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开展地价评估时,出让价格最低价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一)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租售结合、以租为主”的原则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对应用途地表楼面地价计算(容积率设定为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地下一层按地表楼面地价的15%确定,地下二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二)除停车场用途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对应用途地表楼面地价计算(容积率设定为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地下一层按地表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的5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三)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地下建筑物转让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测算方法,分别评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两个价格价差确定。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 对201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为已连同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超出部分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补缴土地价款。用地单位提供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及不动产登记权证、规划核实证明材料等作为权属来源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2014年1月1日后,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地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其计容部分地下建筑面积参与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不再作为地下空间缴纳土地价款。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的新供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地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开设立,地下建筑物计容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确定。

  本条规定的时间节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核发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

  本办法实施前,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如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明确地上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分割转让。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意转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性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地下空间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建设。地下、地上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申请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违反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有关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利用地下空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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