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宜兴检建〔2021〕1号)和古夫镇人民政府申请,古夫镇古洞村村民屈德现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2052610120410087Q)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变更登记,持证人亦未按规定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回注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42052610120410087Q(承包方代表:屈德现)。
被注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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