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解读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8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和宜昌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和宜昌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做好过渡期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县(市、区)意见,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围绕贯彻省《实施意见》精神,聚焦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统筹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增设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运用十二条措施,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其中,第一至第四条为优化调整措施,第五条为新增措施,第六至八条为延续性措施,第九至十二条为组织实施措施。

  (一)调整的政策。一是调整帮扶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二是调整待遇享受对象。将享待对象由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调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及孤儿。脱贫攻坚期,健康扶贫政策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城市特困人口、城市低保对象及孤儿与上述农村对象享受同等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倾斜性医保待遇政策。三是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确定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所指年度为费款所属期)。四是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取消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性政策。五是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孤儿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六是调整医疗救助机制。住院救助方面,结合我市以往实际,政策范围内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5个百分点。门诊救助方面,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救助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各县市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占比和统筹层次等因素,除国家规定由省级层面明确的指标外,具体救助标准和限额由市级统一拟定,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救助资金方面,将脱贫攻坚期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二)新增的政策。为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新增3项举措。一是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二是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和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00%的普通参保居民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前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三)延续的政策。一是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保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二是延续应保尽保工作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三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四是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县域内定点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的要求执行,超出规定比例的,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是继续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是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是保障县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并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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