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3年10月8日,原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宜市国土资规〔2013〕1号),文件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4年3月31日,原国土资源局、原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市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土资发〔2014〕22号)。截止目前,全市共供应地下空间使用权13宗382.81亩,我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因原文件到期失效不能满足市场现实需求,2021年初将《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我局结合武汉、青岛、太原等地工作经验,在原文件基础上形成了《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代拟稿)。《管理办法》(代拟稿)以条款罗列式表述,共十九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办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原则。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分别对地下空间审批职责、规划管理、供应方式、审批流程、使用年限、价格评估、登记确权、转让抵押、竣工验收及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为相关说明。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内涵。因原文件对地下空间定义未予以明确,部分坡地建筑实际在地上但规划为±0以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准确界定是否为地下空间。本次在制定新文件时,对地下空间明确表述为“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根据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0以及《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确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新建结建地下空间在规划方案尚未明确时无法确定用途和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无法进行评估,因2014年以来办理的地下空间均为补办手续,暂未出现该类问题,但为规范新建地下空间审批流程,新文件规定结建地下空间与地上一并拟定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后,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申请完善地下空间供地手续。
三是进一步明确评估方法。1.为鼓励建设单位按“租售结合、以租为主”的原则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新文件对地下停车场单独规定评估测算方法,地下一层折算比例下调至15%,地下二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2.对于划拨地下空间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按45%折算,而是分别评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由两个价格价差确定。3.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是进一步明确用途分类依据。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确定地下空间用途。
五是为保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管理办法》(代拟稿)用2014年1月1日前、2014年至本办法实施前、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时间节点,对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进行区别规定;
六是明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利用地下空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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