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11
一、起草背景随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街道赋权工作的推进,2013年11月1日印发实施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中有关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和执法要求等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街道赋权工作的推进,2013年11月1日印发实施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中有关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和执法要求等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对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和行为、执法协作机制以及执法监督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理顺行业监管单位和末端执法单位的责任边界和法定职责,形成城市治理合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主要内容

  该送审稿共六章三十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对职责与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进行了明确,并对街道赋权后带来的部门职责变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确立了三级执法体制。本《办法》在原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基础上,组建了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确立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履行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考核评估等职责。区级及街道(乡镇)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接受上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赋予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调度本市城区城管执法队伍,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统一调度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权力。

  (二)规范了城管执法程序。本《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要求,规范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违法建设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查处以及责令补办许可手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对罚没收入缴存提出了具体规定。

  (三)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与行政处罚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对案件移送、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四)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本《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畅通了城管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在阳光下操作,充分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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