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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通报20个食安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16 加入收藏
1、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案2013年1月18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查获两袋冰冻河豚鱼,重量5斤。经查:该酒店自2012年11月从广州陆续购进河豚鱼共30斤,加工制作成河豚鱼菜肴出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案

  2013年1月18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查获两袋冰冻河豚鱼,重量5斤。经查:该酒店自2012年11月从广州陆续购进河豚鱼共30斤,加工制作成河豚鱼菜肴出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查获的河豚鱼,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罚款1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14900元。

  2、兴山陈照文违法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生产豆芽案

  2013年5月16日,兴山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陈照文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豆芽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溶性AB粉等植物激素。

  经查,陈照文从2010年开始从事豆芽生产,每天在成品豆芽上市前,用保险粉溶解于水中漂洗豆芽,以漂白、防腐、保鲜豆芽,并用豆芽生长调节剂浸泡黄豆,用水溶性AB粉浸泡绿豆。

  兴山县农业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未使用完的相关化学物质,没收豆芽产品500公斤,罚款8000.00元。

  3、伍家岗万达广场韩悦烤肉店经营“三无”进口食品案

  2013年5-6月,万达广场韩悦烤肉店经营的进口生肉食品无中文标识、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

  该店违反了关于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其购进的涉嫌走私的肉品,并作出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枝江市徐家明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2013年5至6月,枝江市徐家明、王先炳伙同潘红亮等人通过猪贩李青、王新华、薛家国等人,在枝江百里洲、问安、董市、安福寺、顾家店、白洋等乡镇,低价收购病、死猪300余头,由徐家明、潘红亮用车运往宜昌城区张明成处,张明成在明知徐家明等人收购病、死猪的情况下,仍将病死猪在公司内进行屠宰,后徐家明将病死猪肉卖给宜昌城区菜市场肉贩,流向大众餐桌。

  2014年1月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徐家明、潘红亮、李青、王新华、薛家国、张明成等人七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至五万元不等。

  5、秭归县冉孟权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牛肉案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当事人冉孟权从宜昌城区购进未经检疫或死因不明猪肉,添加牛肉香精、日落黄、亚硝酸盐等物质,在秭归县茅坪镇生产假牛肉串,销往茅坪、归州、郭家坝、两河口、沙镇溪、梅家河、水田坝、兴山峡口、兴山高阳等乡镇,共销售假牛肉串14140斤,销售金额212104.58元。

  2014年1月29日,冉孟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三峡物流园沈强经营涉嫌走私问题肉品案

  2013年8月,当事人沈强从郑州购进六种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肉品,共10554公斤,储存于三峡物流园宜昌万臻冷链仓储有限公司冷库中。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查获的进口冷冻食品10554公斤,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共计432330元。

  7、伍家岗李述斌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冷冻食品案

  2013年8月,当事人李述斌从河南郑州购进无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识的“猪鼻肉”、“冷冻猪脚”、“冷冻鸡肫”、“冻牛霖”等四种冷冻食品,现场共查获230箱,货值金额23300元。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查获的进口冷冻食品230箱,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共计116500元。

  8、夷陵区三峡特色拉面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3年8月,夷陵区太平溪镇三峡特色拉面馆无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登记台帐,库房中存放的4桶奥滴食用调和油和4桶奥滴一级大豆油无生产日期。

  该店违反进货查验记录规定及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奥滴食用调和油、奥滴一级大豆油共8桶,罚款8000.00元。

  9、秭归县金城酒店经营细菌超标食品案

  2013年9月,秭归县金城酒店经营的卤凉菜及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经秭归县疾控中心检验,结果显示橡豆腐、牛百叶、腌大蒜大肠菌群均超出国家标准;20个餐(饮)具样品中有14个检出大肠菌群,为不合格餐(饮)具。

  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秭归县金城酒店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国贸大酒店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3年10月,宜昌国贸大酒店制售的熟肉制品叉烧排骨,经抽检含有超范围使用的日落黄和胭脂红,并且其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罚没共计16340元。

  11、当阳市两河冻库收购、贮存、加工病死猪肉案

  2013年10月,当阳市食安办牵头各单位查获麦城村(原两河调味品厂)院内有20平方米冻库两个,冻库内分别存放宰杀后的猪肉及猪内脏等,冻库外宰杀间有已经宰杀但未来得及放入冻库的猪3头;院内两个浸泡池、三个水缸内放满改切后猪肉条及猪内脏,房间内堆放大量工业用盐、亚硝酸钠、色素、香精等;熏房内挂满加工后正在熏制的香肠。现场卫生条件十分恶劣,经当阳市畜牧局认定该案件是一起收购、加工病死猪肉案件。

  经调查该冻库经营者为曹清元,其工商营业执照早已过期。10月24日,市畜牧兽医局和两河镇政府对查获的6748公斤猪肉及肉制品进行了就地焚烧掩埋,并对其加工运输工具、加工场所进行了消毒处理。

  该案于案发之日当场移交公安局调查处理,截止目前为止,当阳市公安局已经刑拘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12、远安县励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致食物中毒案

  2013年11月,接远安县第一高级中学食堂(远安县励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法人李耀明)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远安县疾控中心调查报告显示:远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陆续有约30名学生因出现呕吐、腹泻症状前来就诊。经查,励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康熠牌风味豆豉1袋1000g)。远安县疾控中心报告显示该餐4份留样食品检出蜡样芽胞杆菌,学生系食用了由蜡样芽胞杆菌污染的食物引起食物中毒。

  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40000元的行政处罚。

  13、雅斯兴山购物广场经营进口“三无”冷冻食品案

  2013年12月,兴山县雅斯兴山购物广场经营进口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等相关事项的预包装冷冻带鱼等冷冻食品。

  兴山县工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进口“三无”冷冻食品38箱,净重391.50kg,货值金额4760.20元,并处26000元的罚款。

  14、伍家岗区杨春梅经营问题冷冻鸡翅案

  2014年1月,宜昌市伍家岗区时运冷冻食品经营部业主杨春梅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且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冷冻鸡翅,货值金额10350元。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查获的230盒冷冻鸡翅,处涉案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共计51750元。

  15、远安县张朝刚经营无检疫证明冷冻肉品案

  2014年1月,远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个体户张朝刚储存货物的冷冻仓库中,发现内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识、无中文说明、且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肉品共13个品种批次、341箱、共计6869.55公斤,外包装上标示有美国、巴西、德国等字样,为动物内脏、头蹄、舌、耳等,包装标识说明为“宠物食品”,货值51470元。

  远安县工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品,并处13万元罚款。

  16、远安县马波生产加工有毒豆芽案

  2014年1月,远安县公安部门接到江苏省金坛市公安局通报:江苏省金坛市在侦察1起违法制售AB水剂(植物激素,其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乙酸钠、赤霉素等对人体有害成分,人食用后会损害身体健康,长期食用可致癌)案件时,违法当事人供认曾通过物流方式向远安县某人销售过AB水剂。远安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管、县质监等部门开展调查。经查,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村民马波从江苏购进2毫升装AB水剂共2000支,作为投入品加工豆芽时使用。案发时已使用53支。公安人员对马波的豆芽加工作坊、加工器具、AB水剂、豆芽产品140余公斤等进行了查封。

  5月12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马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事判决,同时,判定被告人马波在缓刑期限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活动。这是远安县首例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17、宜昌市神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4年1-2月,宜昌市神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神龙牧场”系列奶饮料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瓶盖或瓶身”,但在其瓶盖或瓶身上均未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现场查获奶饮料2309箱。

  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现场查封的神龙牧场系列奶饮料2309箱,没收产品违法所得963元,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40288元,罚没共计141251元。

  18、宜昌联建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案

  2014年4月,宜昌联建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黄平)使用外附伪装袋的散盐加工豆制品。经现场抽样取证送夷陵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非食用盐,现场发现8包,共计0.4吨。据查:这批盐是该厂违规从宜昌市如意食品包装机械经营部赵福成处购买(另案处理)。

  宜昌市盐务局根据《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购进的散盐8包,共计0.4吨,罚款1920元。

  19、长阳县宋艳文、曾瑞明等人制售假“蜂蜜”案

  2014年4月30号,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长阳县城顺园旅店内查获一假蜂蜜制售窝点。江西籍宋艳文、曾瑞明、宋生庆、刘俊飞等4人用水、死蜜蜂、白砂糖、添加剂等原料熬制假蜂蜜,再以每斤8至10元钱的价格出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袋装假蜂蜜成品3袋,共计90余斤,白砂糖及各类添加剂共计300多斤。据宋艳文交代仅他一人就销售了300多斤假蜂蜜。

  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县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该窝点所有设施及物品进行查扣,销毁假蜂蜜成品90余斤,添加剂等原材料30余斤,并处罚款5000元。

  20、长阳县老雾冲开元茶厂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书制售茶叶案

  2011年至2014年5月期间,长阳县老雾冲开元茶厂冒用长阳县馨龙茶叶加工厂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加工茶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案发时还剩余240个茶叶包装罐未使用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长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包装罐240个,处罚款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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