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废渣处置要合法(以案释法2022第1期)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2-24
废水废渣处置要合法(以案释法2022第1期)
日期:2022-02-24 14:49来源: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赵巍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单位湖北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XX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2016年至2017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XX在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XX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XX公司共生产双甘膦3646.60吨、甲磺胺362.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XX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XX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8.6倍排放含铜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XX等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王XX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XX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XX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单处或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单位XX公司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徐家溪后汇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切实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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