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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8
宜府发〔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发〔2011〕7号)同时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宜府发〔2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发〔2011〕7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支撑系统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2.2 市专项指挥机构 

  2.3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机构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咨询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装备 

  4.4 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 

  4.6 交通运输 

  4.7 治安维护 

  4.8 通信与信息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4.10 公共设施 

  4.11 法制保障 

  4.12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和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和培训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宜昌市突发事件市、县级应急响应对照表 

  7.3 宜昌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专项应急预案 

  7.4 宜昌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流程,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重大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适用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6)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7)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山洪爆发、城市内涝、极度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江(河)溢油事故,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工矿商贸等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水电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事发地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分级标准参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7.1)。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发生概率极低、或者以往从未遭遇过,可能造成全局性、系统性、灾难性后果,且超出本地区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可不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直接按重大危机事件应对处置。城市或园区发生因化学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泄漏、火灾、爆炸交织持续的严重影响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安全或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持续性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次生事件,重大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省内持续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大型城市发生水、电、气等生命线供应持续中断的重大事件,重大核泄漏事件,重大金融事件及其次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等,可视为重大危机事件。

  1.4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分级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对于极端天气引发的灾害应提前响应,提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县两级先期救援处置,并及时报请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联动应急预案是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或者跨领域、跨地域突发事件而联合制定的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及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流程、应对措施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任务目标、队伍编制、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支撑系统

  市、县两级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市、各地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宜昌支队支队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委员为市委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委外办、市委编办、宜昌三峡广电台、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防办、市政府研究室、市乡村振兴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中心、市供销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安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宜昌分公司、中国联通宜昌分公司、铁塔宜昌分公司、中石化宜昌分公司、中石油宜昌分公司、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宜昌供电公司、宜昌海关、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三峡机场公司、武汉铁路局宜昌车务段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市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市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响应;负责研究部署、组织指导、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务院、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委安排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市应急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卫建委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兼(担)任。市应急办分设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2 市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市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应牵头单位的负责同志兼任,分别承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应急委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门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宣布启动和终止市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全市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对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发布后抄送市应急办,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应急委员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当面临重大危机事件时,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属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负责指挥应对。根据综合研判,可减少层层报批程序,及时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委即转为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巨灾应对工作。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维稳组、医疗卫生组、通信和电力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及善后处置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首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先期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响应级别,一般突发事件应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可能发展为或已经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或由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调。

  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同意,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见《宜昌市突发事件市、县应急响应对照表》附件7.2)。

  在市应急办统筹指导协调下,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社会安全领域应急工作,具体履行各领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各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领域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工作(见《宜昌市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专项应急预案》附件7.3)。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指挥部(工作组)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3 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评估考核、事后恢复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履行“第一响应者”的应急管理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5 咨询机构

  县市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维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运行机制,规范常态应急管理与非常态应急处置的转化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危机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应健全巨灾风险研判制度,强化巨灾风险应对意识和应对准备,降低重大危机事件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研判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政府、单位通报。

  (3)对重点核设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设计单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建立完善防灾抗灾的机制,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渠道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城市运行(水、电、油、气、交通、通信网络)保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各自风险特点,建立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周边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设备设施,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集成监测信息。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杜绝或减少重大损失发生。

  3.2.2 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宜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传递“入户到人”的问题。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Ⅲ级或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Ⅲ级或Ⅳ级预警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预警行动: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综合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及时通报应急委相关单位,应进入24小时值班备勤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加强部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5)I级或Ⅱ级预警应对措施。发布I或Ⅱ级预警后,有关方面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行动:

  ①指令应急指挥机构及综合、专业、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视情况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民兵情报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遵循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强化首报意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信息报送时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或者发生在区域、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于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应及时续报和终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即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中央在宜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县市区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派应急队伍,引导志愿者组织或社会应急力量各级参与,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启动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具体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所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见《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响应对照表》附7.3)。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相关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以上启动响应需要多个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市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市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各县市区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各县市区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等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

  (4)请求支援。发生突发事件,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或由有关部门向上一级部门、市外企事业单位等请求技术装备、专家、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援助;如需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应急心理援助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风险区域划定、流行病学调查与溯源、排查管控风险人群、救治传染病患者、对易感人群实施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应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对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要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交通线路,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视情况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提高时效性,增强透明度,抢占舆论制高点,掌握舆论导控主动权,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关切之事,形成良性互动。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真相,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正确舆论;依法封堵、删除与处置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和严重违法行为人。

  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按照有关保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要求交通运输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在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危机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停工、停运、停课、停业命令。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在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级指挥机构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闻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商务局、市外办等共同组织开展,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及次生舆情。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安排,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4.2 社会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3 恢复与重建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乡级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落实资金、税费、土地、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公益精准帮扶,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推动灾后重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

  (2)特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建计划组织实施;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政府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恢复重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支持的,按有关规定专项报告。

  3.4.4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30天内)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报市政府。

  (2)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专项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元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报市应急委(见《宜昌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7.4)。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快捷高效,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市、县两级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民兵应急力量为主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包括因社会救援力量调动的补偿和支援队伍的训练支持,报市政府审批。市、各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卫生防疫物资、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供给,并适时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

  (2)市、县两级政府应健全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模式,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实行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单元储备相结合。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捐赠协调机制,加强捐赠款物全流程管理。

  4.4 生活保障

  (1)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共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市、县两级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基本医疗服务等。重点关注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保障特殊人群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生活权益。

  4.5 医疗卫生

  市卫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疫情防控和后续救治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及卫生应急物资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

  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实行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全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4.8 通信与信息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站等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应急工作联络和通信、广播电视畅通。

  (2)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专项预案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指挥平台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构建全市统一应急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及信息互通机制,满足突发事件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9 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提出地质灾害信息预测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地质资料和信息服务。

  4.10 公共设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网络、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用网的基本需求。生态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强化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完善其规模和功能。

  4.11 法制保障

  市人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2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社科联、相关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技水平。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数据库规划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和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市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县市区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灾害特点,选择重点区域,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区域内单位和群众参加的应急演练;并按规定经常性开展防汛、地震、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之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让演练切实地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以上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关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县两级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及时修订。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 附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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