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4
一、2021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式开展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因此对第五条进行修改,新增第五章商转公贷款相关内容。二、2021年10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中心印发《宜昌

  一、2021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式开展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因此对第五条进行修改,新增第五章商转公贷款相关内容。

  二、2021年10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生态 加快人才集聚 打造区域性活力中心的实施意见》,中心印发《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同期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楚才卡”A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2021〕1713号),在宜昌取得宜才卡的人才及取得楚才卡(A卡、B卡)的湖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在宜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规定倍数提升可申请贷款额度,且五年内毕业大中专毕业生及人才贷款政策计算贷款额度时,不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公式。因此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进行修改。

  三、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将“按照不高于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即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因此对第十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四、2021年3月,经管委会同意,中心调整了《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因此建议对《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五、2021年7月,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不再提留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对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

  六、为切实深入推进归集扩面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响应缴存职工需求,中心开通个人自主缴存提高贷款额度,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还款唯一账户。因此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

  七、三峡分中心、葛洲坝分中心为中心分支机构,按“同城同策”原则执行贷款政策。因此新增第五十条,修改第二十五条。

  八、为进一步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减轻缴存职工利息负担,中心通过要求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在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时,再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因此对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九、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心对设立居住权等违约行为进行明确。因此对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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