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切实深入推进归集扩面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响应缴存职工需求,中心开通个人自主缴存提高贷款额度,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还款唯一账户。因此对第九条进行修改,即删除“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外,不能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二、2021年7月,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不再提留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对第十四条进行修改,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购买商品房期房,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作为保证人或由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为止。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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