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牌上市是指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方式在境内(含香港H股)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

第三条  本办法鼓励和扶持企业是指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本市,并在当阳市人民政府备案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对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香港H股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阶段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在湖北证监局完成辅导评估验收,同时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对其他经营主体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对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阶段兑现:正式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四板”挂牌。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板”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市内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现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财政分别按照募集资金规模的5‰、1%、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与非挂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回迁。对企业按规定在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以及市外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同等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建立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对被列为省级“金种子”“银种子”上市后备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应缴纳税费,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实施股权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财政给予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100%奖补。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按非交易过户办理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企业上市成功5年内,对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由市财政给予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90%奖补,该奖补政策与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和“金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在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认定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设立的各类涉企类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纳入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并积极推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金融办)、发改、科技、经信商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房产保障、生态环境、税务、消防、人行、银保监组等部门为成员的当阳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金融办)。

第十四条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开辟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绿色通道”,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权证办理、行政审批、合法合规证明等方面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有力支持。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实行挂牌上市工作专班服务机制,对重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全程化、“陪伴式”服务。上市企业由市长挂帅,“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市政府指定副市长挂帅,“四板”挂牌企业由所属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牵头。挂牌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由县级领导包联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奖补资金由挂牌上市企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市财政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基金,分年度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符合奖励奖补条件的企业,应按挂牌上市各主要环节据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及佐证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补资金的,依法追回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获得奖励奖补资金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对已实施的奖励奖补政策予以清算收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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