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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0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和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调整,为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职责

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按照“市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原则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四)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供电公司、通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能,主动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

(六)村委会。负责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组织初步审核,将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报镇(街道);设立宅基地协管员,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把好第一道关口。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附件1)书面申请。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镇(街道)。

(二)镇(街道)审批。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规划所、经管站、建环所等机构实地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镇组织相应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涉及水利、交通、电力、生态环境、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设立党群(政务)服务中心的,上述事项可由党群(政务)服务中心一并办理。镇(街道)根据各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组织规划、经管、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按规划进行建设;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验收的农户,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5)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共抓落实

镇(街道)要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与农房审批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力合作,探索创新,推动宅基地与农房审批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化。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等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公路两侧建房的,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1米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农村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二)严格落实用地建房“三到场”。镇(街道)要组织有关工作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镇(街道)、村级要强化建房全程监管,村级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发现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要根据部门职责及时移交有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涉及本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四)严格落实建档备案。镇(街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有序妥善保存。由镇(街道)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2021年XX镇(街道)XX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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