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18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一)拟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自然人、法人)、拟任负责人。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承诺内容

  (一)申请登记所提交法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七)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

  (八)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

  (九)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近年来不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况。

  (十)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相关的其他事项。

  承诺书式样及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示范文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各地可根据示范文本,结合当地实际完善信用承诺书。

  三、承诺程序

  (一)成立登记

  1.发起人在咨询成立登记社会组织时,由登记管理机关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告知承诺内容,提供信用承诺书文本。

  2.办理成立登记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认真阅读承诺内容,并在信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诺书文本可由登记机关提供,也可在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3.发起人网上提交登记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签字或盖章的信用承诺书纸质文本,与成立登记其它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二)变更登记

  1.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认真阅读承诺内容,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承诺书文本可由登记机关提供,也可在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2.社会组织网上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纸质文本与变更登记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三)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签订程序同上。

  (四)归档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社会组织留存,一份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一份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留存。

  四、承诺应用

  (一)守信激励。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激励措施: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4.优先推荐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二)失信惩戒。对失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视失信行为依法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纳入监管执法。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行为限期督促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的,依法立案处置。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纳入年检内容。失信社会组织当年年检结论不定为合格等次。

  3.纳入等级评估。失信社会组织信用修复前,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等级评估申请。已获得评估等级的,取消或者降低评估等级。

  4.纳入评比表彰考察内容。对失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不予表彰、奖励,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已获得表彰的,依法处置。

  5.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失信行为,按规定及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信用修复。失信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信用承诺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宣传。在受理社会组织登记申请之前,及时告知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信用承诺书的内容。结合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引导登记管辖的社会组织作出信用承诺,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适时开展抽查检查,了解社会组织执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情况。要把社会组织执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年检结论和评估等级,及时更新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省民政厅将把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

  附件: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3.基金会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4.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1月4日  附件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本单位)认真学习民法典、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筹备期间不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未经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批准,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成立登记一个月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自愿在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正本)。

  四、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按时参加年检,按期换届。

  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坚持重大事项报告。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不出租、出借本组织证书、印章。自愿在履行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义务后,再领取会费收据。

  七、规范收费和服务。不违规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并收取费用。创办经营性机构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八、保证本组织的非营利公益属性。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分配或变相分配,不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注销登记时,剩余财产按照核准的章程,捐赠给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

  九、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兼职领导干部和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不取酬。

  十、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以下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或近5年受到治安处罚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担任被依法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及其负责人,自该单位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担任被依法撤销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被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尚未移出的。

  本人(本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月日

  备注:

  1.本承诺书适用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2.办理成立登记,承诺人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个人签字。

  3.办理变更登记,承诺人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本单位)认真学习民法典、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未经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批准,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成立登记一个月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自愿在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正本)。

  四、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按时参加年检,按期换届。不设立分支机构。

  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按期换届。坚持重大事项报告。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印章。

  七、及时足额认缴开办资金。本人(本单位)认缴的开办资金属合法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人(本单位)对开办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开办资金为捐赠资金,属于公益资产,本单位(本人)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转让或变相转让所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保证本组织的非营利公益属性。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分配或变相分配,不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法人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捐赠给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

  九、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兼职领导干部和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不取酬。

  十、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以下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或近5年受到治安处罚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被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尚未移出的。

  本人(本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月日

  备注:

  1.本承诺书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2.办理成立登记,承诺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者、拟任负责人。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举办的,举办个人签字。

  3.办理变更登记,承诺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附件3

  基金会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本单位)认真学习民法典、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未经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批准,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成立登记一个月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自愿在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正本)。

  四、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按时参加年报或年检,按期换届。兼职领导干部、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坚持重大事项报告。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不出租、出借本组织证书、印章。

  七、保证本基金会的非营利公益属性。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或募集的财产及其它合法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不侵占、私分、截留或者挪用慈善财产。注销登记时,剩余财产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八、法定代表人不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九、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以下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或近5年受到治安处罚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负责人,自该基金会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5年的;被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尚未移出的。

  本人(本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月日

  备注:

  1.本承诺书适用基金会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2.办理成立登记,承诺人为基金会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个人签字。

  3.办理变更登记,承诺人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附件4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人、本单位认真学习民法典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本组织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清算期间,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行使清算职权,清理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除外)。

  四、清算完成后的剩余财产,按核准的章程捐赠给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登记机关转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

  本人(本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适用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承诺人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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