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3
(2022年2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

(2022年2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以及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缴纳本市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七)缴存地无房用于支付房租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集中封存后,达到规定时间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劳动鉴定部门1-6级伤残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载明一级残疾或二级残疾。

  第七条 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为单位核定提取额度。

  第八条 职工依照第五条第三、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以及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在本市区域以外购房,须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当地落户或工作一年以上。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近一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交易记录的,该套房屋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住房套数依据职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第十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和外部转移。

  职工有未结清的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 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同时有2笔商业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1套自住住房贷款本息,1年内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1年内,所有提取人集中申请提取1次。与非配偶的产权共有人共同购买住房提取的,产权人家庭的住房拥有数量应符合本市规定。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金额,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须减除贷款金额。职工符合条件再次办理购房提取的,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在审批文件印发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一年,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与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的,中心于每月授权书约定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约定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转账时提取人个人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授权书约定保留额,且转账总额不超过月应还贷款本息;没有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的,贷款还满1年后,可办理还贷提取,提取时提取人个人账户须保留6个月的月缴存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一年。贷款提前结清的,应在结清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应在偿还贷款1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所有提取人可每年集中提取1次,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一年。贷款结清的,应在结清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职工首次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发放后至本次提取日期间实际还贷本息。再次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实际还贷本息;

  (五)在缴存地无房须承租本市住房的,职工家庭每年可集中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每次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1年;

  (六)职工缴纳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职工家庭每年可集中提取1次,每次提取时间须与上次住房消费类提取时间间隔1年,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提取限额;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在市《联合审查意见书》或县市区审批文件载明时间1年内办理,1处住房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约定分摊金额。

  第十三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的可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其他情形非销户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最低可保留1元。

  第十五条 提取限额由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明;

  (二)职工以第五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提取,提取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只能划入委托人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租房提取的须提供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第十八条 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已取得产权证的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凭证。已取得产权证的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及《宜昌市出售公有住房缴交购房款分户登记清册》或《购房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付款凭证;

  (五)购买外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另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 建造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翻建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产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产证)、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C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文件;

  (二)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出国、出境定居护照签证;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的,须提供《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银行卡建立提取档案登记;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时须先建立提取档案,还贷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缴存人到中心柜面办理提取或建档后在手机上自助办理提取。提取及建档时提供网签《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近3个月贷款还款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中心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提供市加梯办《联合审查意见书》或县市区加装电梯的审批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或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骗提套取行为的发生,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和购房贷款还贷,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应签订《承诺书》和《房产及贷款信息核查授权书》。

第五章 提取受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认真审查各类提取证明材料,严防骗提套取行为的发生。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按《宜昌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如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由转入地向中心发起异地转移申请,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三峡分中心、葛洲坝分中心在宜昌区域内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宜昌区域外职工按照“同城同策”原则处理。本办法授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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