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首贷自住住房(二手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购房所在地的宜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或县市区营业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是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只能为夫妻、父母及成年子女。
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宜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2〕5号)、《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房公发〔2022〕5号)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其中一人)为毕业5年(含)以内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以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是指获得中等专业学校(含)以上学历证书的毕业生。
(二)借款人购买的住房(二手房)应在宜昌区域内。
(三)主借款人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即一般为男性18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之间、女性18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借款人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主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必须为购房人。
3.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毕业5年(含)以内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作为主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五)毕业5年(含)以内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在宜昌区域内的,也可作为其他借款人。除主借款人外,其他借款人在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缴存状态正常的,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六)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信用评价规范》。
(七)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的,房屋产权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能够办理抵押。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待中心与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后才能过户。
(八)申请借款时间在购买住房1年以内。
(九)已交付了首付款: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
2.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了住房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
(十)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住房。
(十一)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不高于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三)贷款期限≤50-所购房屋房龄(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50万元。
(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当购房合同总价和房屋评估总价不一致时,房屋总价按低值计算。
1.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20年<房龄≤30年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三)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
五、所需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材料(有效期内)
(1)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所有房屋出售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家庭关系材料
(1)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购房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1份。
(5)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所有借款人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个月。
若借款人隐瞒其名下已拥有住房的,待全国不动产统一联网查询或被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视为借款人骗贷行为,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签订的《宜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个人失信信息,依法追究借款人相关责任。
(6)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效期为2个月。
在宜昌城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自助设备上打印(不能代办打印)。
在县市区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各县市区营业部要求打印。
6.其他材料
(1)主借款人宜昌区域的银行储蓄卡(贷款受理银行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2)房屋出售方须提供可办理转账的,与借款人贷款受理银行一致的任一网点的储蓄卡。
(二)借款人在本中心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以上第(一)条所需材料。
2、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登录本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一)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二)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七、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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