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兴山县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县城(古昭南大县城)规划区、开发区、乡镇集镇建成区、村庄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清理沿铁路、国省干道、县乡道、旅游通道、水路通道、美丽乡村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区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规划区域外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规定执行。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信箱:309687336@qq.com.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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