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管理,加强"农田到餐桌"全程安全监管,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鄂市监食流函[2021]7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发〔2020〕11号)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试行单位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相关食品生产者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随附检疫合格证明;对国家已出台检疫规程的牛、羊、鸡等畜禽肉类产品,要督促相关生产者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含证、章、环);对国家尚未出台检疫规程的畜禽肉类产品,要督促相关生产者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畜禽肉类产品批发商可采取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的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建立经营台账,做好记录.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试行单位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证。
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生产标准或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展宰或捕捞)日期等情况.
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试行单位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出具食用农产品电子合格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自建管理信息平台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销售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引导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
八、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在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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