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21〕4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21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2.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3.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1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枝府发〔2014〕30号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 | 枝府发〔2017〕10号 | 市科技局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发〔2018〕2号 | 市公安局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枝江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发〔2018〕5号 | 金湖湿地公园管理处 |
5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 枝府发〔2018〕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紫云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枝府发〔2018〕16号 | 市发改局 |
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枝府发〔2019〕6号 | 市人社局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枝府发〔2019〕7号 | 市文旅局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枝府发〔2019〕8号 | 市住建局 |
10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枝府发〔2020〕2号 | 市司法局 |
11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 枝府发〔2020〕8号 | 市司法局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枝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 2020年4月28日发文 | 市农业农村局 |
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3〕60号 | 市税务局 |
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6〕95号 | 市财政局 |
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聘请专家排查和交叉排查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7〕14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7〕32号 | 市招商招才中心 |
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家港化工园入园要求和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10号 | 市发改局 |
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意见、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16号 | 市财政局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23号 | 市经信商务局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2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及团队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42号 | 市电商促进中心 |
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51号 | 市卫健局 |
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枝府办发〔2019〕15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9〕1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25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中小河流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3号 | 市水利湖泊局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5号 | 市发改局 |
27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11号 | 市住建局 |
2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23号 | 市审计局 |
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24号 | 市审计局 |
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20〕26号 | 市电商促进中心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理由 | 修改条款 | 修改内容 | 责任部门 |
1 | 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枝府发
〔2008〕21号 |
相关文件依据已修改 | 1.第三条第(三)款“...在宗地核算时,对于工业项目和工业设施用地,本级规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总费用管理的通知》(枝府发〔2007〕83号)规定执行...” | 1.第三条第(三)款中的文件依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枝江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枝府发〔2020〕5号) | 市自然
资源局 |
2.第五条第(三)款“...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枝府发〔2007〕18号)规定执行...” | 2.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文件依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枝府发〔2015〕20号)和《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枝人社发〔2015〕52号) |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 枝府发
〔2015〕14号 |
相关政策文件已修改 | 1.第三条“本办法鼓励和扶持企业是指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枝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枝江市人民政府备案的企业。” | 1.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鼓励和扶持企业是指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 市金融办 |
无法律依据 | 2.第十三条“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予以查处。” | 2.删除第十三条 | ||||
3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发〔2016〕14号 | 相关文件依据已修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 1.第一条 | 1.第一条的文件依据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1号) | 市农业
农村局 |
2.第四条 | 2.第四条中抵押权人的概念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综合产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或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 |||||
3.第五条 | 3.第五条修改为“抵押人申请办理农村综合产权抵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取得的抵押物产权证书;(二)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 |||||
4.第六条第(二)款 | 4.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相关抵押物权属证书的” | |||||
5.第七条 | 5.第七条修改为“借款人(抵押人或用抵押物实际申请贷款的人)办理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其规定的相关资料。” | |||||
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发生变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 6.第十条 | 6.第十条修改为“农村综合产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水面使用权、农业机械所有权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农业农村局;(二)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设备抵押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四)农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 | ||||
7.第十一条第(二)、(四)款 | 7.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第四款修改为“抵押物产权证书”。 | |||||
3 |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枝府发〔2016〕14号 | 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发生变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 8.第十三条 | 8.第十三条修改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同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延至债权实现之日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 市农业
农村局 |
9.第十八条 | 9.第十八条中“市组建的资产管理公司”修改为“抵押权人” | |||||
10.第十九条 | 10.第十九条中“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成员”修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购买条件的成员” | |||||
11.第二十条 | 11.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养殖使用权、农业机械所有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知识类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 |||||
12.第二十二条 | 1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
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 枝府办发 〔2007〕50号 | 相关文件依据已修改 | 第二条“...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需要采伐的林木,凡属皆伐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删除“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 市自然
资源局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 枝府办发 〔2017〕69号 | 无法律依据 | 第六条第(十四)款“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资料。” | 删除第六条第(十四)款 | 市人社局 |
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 〔2018〕16号 | 相关政策文件已修改 | 1.第五十三条第(五)款“国有企业融资业务费按以下方式提取并纳入年度预算...” | 1.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五)款 | 市财政局 |
2.第五十六条“项目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按照《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枝府发〔2016〕6号)执行。” | 2.第五十六条的文件依据修改为《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枝府办发〔2020〕11号) |
附件3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责任部门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6〕78号 | 已过有效期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7〕60号 | 上级文件要求县级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地方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 市政务服务数据局 |
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枝江市除“四害”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枝府办发〔2018〕51号 | 部分内容无法律依据 | 市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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