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5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5日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伍家岗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市招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伍家岗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伍家岗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伍家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伍家岗区,扶持范围为符合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十年不变更在区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须在建设合同期内建成或落地。

  第二条 工业项目落户扶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环保、能耗政策及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结合土地成本,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可采取“租售结合”“先租后售”弹性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保障。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结合土地成本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总额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格的50%予以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结合土地成本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总额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格的50%予以扶持。

  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容积率达2.0以上的,从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扶持,原则上单个企业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税收强度达到400元/平方米的非供地工业项目,其企业在连续两年内可按不超过租金的20%给予扶持,每年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企业厂房装修符合环保、消防及安全等要求,对装修及设备投入(不含设施和易耗品)按不超过20%给予扶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0.4%、原则上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0.6%、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物流扶持。

  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五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三年可按100%给予扶持,后两年可按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七个年度内有效。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在我区注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供地类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地产),按土地成交价格的3%给予扶持。

  对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现代服务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五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三年可按100%给予扶持,后两年可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总部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并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国家、省、市大型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省、市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以上或拥有总承包特级、一级的建安类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0万元以上,且商业部分独立纳入统计局一套表产业统计的房地产企业;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企业)两年内投产运营的,连续五个年度,前三年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可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自项目注册投产后按照其投资额的0.5%进行扶持。

  对新引进的建安类总部企业,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扶持500万元;拥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产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年缴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一次性扶持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从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享受五年扶持。其中在我区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全额扶持高管个人所得税,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扶持高管个人所得税的80%,每人每年不超过8万元;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扶持高管个人所得税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企业落户后,优先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在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需求。

  第五条 项目开工投产扶持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一年内竣工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新兴产业扶持

  对新引进在伍家岗区注册、纳税,从事云计算、大数据、电子信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互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开发、电子竞技等业务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40万元的,经认定后,自实现之日起连续五个年度,前三年可按不高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可按不高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支持广大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向平台迁移。在伍家岗区新注册的上云企业,按照当年度上云服务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创新产业扶持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对新引进科技企业,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扶持

  外资项目除与内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外,还可给予相应扶持。

  在我区注册或增资的外资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1%予以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人民币2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政策扶持

  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及伍家岗区配套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条 一事一议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代理招商奖励

  对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及代理招商引资机构进行奖励(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项目投资人的合伙人除外)。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4%对代理主体进行现金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现金奖励。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6%对代理主体进行现金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现金奖励。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10%对代理主体进行现金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以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个自然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额认定计算。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政策。

  (二)扶持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设立招商引资专项扶持基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项目具体享受的扶持额度及兑现程序以项目协议书约定为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随国家政策变化而调整,有效期五年。

  (五)本办法由伍家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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