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23
夷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

  夷陵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区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

  (三)住建、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农业、政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专业技术等级较高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委托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实施代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住建、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完成相关审批;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四)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报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五)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等有关手续;

  (六)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七)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九)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负责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五)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六)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七)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十一)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七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依据《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依法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完成报批。

  第八条 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将代建合同报送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结果,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建设前,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按《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因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关于印发夷陵区进一步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报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进行拨付。由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代建项目,要根据区财政局当年下达的代建项目预算,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分阶段向委托单位提交资金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从国库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发生的费用。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计入项目投资成本。代建单位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认可后,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追偿。

  代建单位赔偿金,优先从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投资概算(万元) 费率(%) 代建管理费计取公式(万元)
1000以下 2 投资概算×2%
1001-5000 1.5 20+(投资概算-1000)×1.5%
5001-10000 1.2 80+(投资概算-5000)×1.2%
10001-50000 1 140+(投资概算-10000)×1%
50001-100000 0.8 540+(投资概算-50000)×0.8%
100000以上 0.4 940+(投资概算-100000)×0.4%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