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16
宜府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

宜府办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省转贷市级地方政府债务分配建议方案、市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对市县形成延续性转移支付支出事项、市级财政对外借贷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

  第七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项目业主和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已落实到具体项目但未细化到单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第八条 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做好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提出建议后,市政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签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审批。

  第九条 土地基金成本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资金分解单直接拨付,土地基金年初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中政策性调资、职业年金政策性调整、公务员奖励、人员变动引起的增人增资、正常晋级、丧葬抚恤人员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预留经费中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坚持无预算不支出,确有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先从相应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专项资金无法解决的,可动用市级预备费。由使用单位编制资金使用建议,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建议后,市政府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从分管副市长切块预备费安排,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每位副市长全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或分管副市长切块预备费已使用完毕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审批。

  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甄别,需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按原用途列入下年度预算,其余收回总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基础工作,严格项目评审,不断完善部门项目库,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提供准确的依据,有效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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