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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07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上级管理公司,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人员编制、设备购买等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具有审核决定权,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线巡线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该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万元的行政处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1月7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2021年6月13日6时42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伤,其中重伤37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上级管理公司,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人员编制、设备购买等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具有审核决定权,对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一线巡线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该事故的责任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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