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农村常见法律知识:劳动用工篇(一)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7
民法典之农村常见法律知识:劳动用工篇(一)日期:2022-11-07 10:51来源:农业农村法治公众号责任编辑:科技教育科阅读量:  36. 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得劳动

  36. 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7.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 抵押金。

  38. 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39. 农民工如何办理居住证?

  根据《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工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申报居住登记。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40. 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 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41. 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42.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3. 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44. 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5.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46.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47. 农民工能否签订“君子”合同?

  “君子”合同,也叫“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8. 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劳 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49.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50. 谁有资格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1.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后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52.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 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 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 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53.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5. 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6. 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7. 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 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8. 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8 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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